《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解读
2022年1月10日,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原议事规则于1990年3月由市九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2004年、2010年对法规进行了三次修改。法规实施30多年来,在保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关于新时代人大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市委人大工作会议要求,总结巩固本市人大实践创新成果,有必要对议事规则进行全面修订。因此,市人大常委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审议《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的议案,由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一、立法工作情况
此次议事规则的修改,充分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贯彻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按照市委人大工作会议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大会依法履职,规范大会运行程序,进一步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在议事规则修改过程中,常委会主要领导多次听取进展情况汇报,召开主任专题会研究具体条款,及时指导、提出要求。修改工作坚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修订草案稿形成后,先后征求了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一府一委两院”、各区人大常委会的意见;积极发挥市人大代表的作用,拓宽代表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渠道,通过代表网上服务平台征求了全体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在代表集中活动时,再次征求了全体代表的意见;在大会审议中,代表们对修订草案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建议。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议事规则共九章六十五条。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明确市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坚持的指导思想,将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三者有机统一”等内容写入总则;贯彻落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理念,明确了市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
第二,明确会议召开的相关准备工作。细化了大会举行前常委会准备工作内容、大会预备会议内容,增加了近年来行之有效的代表会前集中视察、座谈、询问,以及计划和预算初审等内容,明确了遇特殊情况大会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
第三,根据地方组织法相关规定,结合历年来代表大会实践经验,进一步细化大会主席团、主席团常务主席、大会秘书处的组成和职责;采取列举方式明确大会法定列席人员;结合近年来召开大会的实践,增加了会议公开和大会信息化建设的内容。
第四,完善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的有关规定,将原议事规则有关内容集中起来,对议案的提出主体、内容形式、审议程序以及不列入议程议案的处理程序作出规定。
第五,根据预算法相关规定和近年来实践经验,对计划、预算经大会批准后的调整程序,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调整程序,作出了规定;适应监察体制改革需要,在有关条款增加市监察委员会的相关内容。
第六,废止《关于议案的若干暂行规定》。暂行规定于1983年3月由市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经过近40年的实践发展,本市人大制度逐步完善。暂行规定的全部内容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常委会议事规则,实施代表法办法,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等法规中已有体现,而且相关法规内容更加具体,程序设计更加严密。因此,在议事规则第六十五条明确了废止法规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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