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气象探测条例
保障精密探测 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河北日报讯(记者霍相博、刘冰洋)日前,《河北省气象探测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9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探测设施建设、探测活动管理、数据管理与应用等作出规范,着力构建陆海空天一体化气象探测系统,为规范气象探测活动、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法治保障。
近年来,极端天气频发,给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风险,对气象探测工作提出了新挑战。对此,条例规定,在人口密集区、农作物主产区、山区、重要河流、沿海区域等气象灾害监测重点区域,加密建设气象探测设施,逐步消除监测盲区。同时,加强多要素自动气象站、气象雷达、地基遥感垂直探测系统等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强化地面探测设施与气象卫星、北斗卫星的系统衔接,提升综合气象探测能力。
“立法过程中,我们注重与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水文管理条例等有机衔接,要求在灾害性天气、防汛关键期等重点时段增加气象探测频次,以精密探测支撑精准预警,为组织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和防灾减灾救灾等提供决策依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三处副处长刘洋说。
规范气象探测活动、健全探测设施监管制度,也是本次立法的重点内容。条例明确支持发展高集成、低成本、轻小型智能气象探测装备,推动研发机载、车载、船载、穿戴等气象探测装备。强化探测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加强设备的改造更新和校准,完善探测设施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实时监测和报告备案制度。
为充分释放气象数据价值,条例要求加强气象探测数据研究分析,开发基于不同场景的气象数据产品,推动气象数据在民生保障、生态保护和农业、交通、能源、海洋、工业制造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融合应用。
“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省气象探测工作迈入了制度化、法治化发展新阶段。接下来,我们将与有关部门建立常态化的联合执法机制,及时查处危害气象探测设施、影响气象探测环境、违法开展气象探测活动等行为。”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闫巨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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