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适宜长处方慢性病病种范围将确定
昨天,市医保局等3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切实推进门诊慢性病长处方政策落实的若干措施》,明确将推进三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慢性病用药可供应的品规保持一致。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取药,将取消医保乙类药品10%个人先行负担比例。
市医保局等部门多措并举,破解门诊长处方政策落实过程中的实际困难,更好地满足慢性病患者的长期用药需求。在加强药品配备管理方面,将确定适宜开具长处方的慢性病病种范围,医疗机构针对常用慢性病药品品种规格,科学规划药品库存。对于慢性病患者需要但尚未配备的药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做好药品登记,并及时采购配送到位。
目前,本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老年人和劳动年龄内居民2类人群实行首诊制度,首诊定点医疗机构为本人选定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这2类参保人群未经首诊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其它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除急诊外,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新出台的措施中提出,这2类人群在签订本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协议后,取消首诊转诊限制,可直接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中医、专科、A类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本市还将进一步加快信息化建设,推动实现各级医疗机构之间信息共享,支持二、三级医疗机构将诊断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信息数据,推送至其健康档案或签约家庭医生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方便为患者提供连续性健康管理服务。此外,市医保局等单位还将加强监测分析,建立月度通报制度,通报医疗机构长处方落实情况。(记者 王瑶琦 柴嵘)
名词解释
长处方是指具备条件的医生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慢性病患者开具用量适当增加的处方,用量一般不超过3个月。长处方一般适用于临床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稳、需长期药物治疗的慢性病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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