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年涨幅不超5%
本报讯(记者赖志凯)北京市住建委日前就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工作公开征求意见,拟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且年涨幅应低于周边租金涨幅,不高于5%。
近年来,保障性租赁房因有利于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而备受关注。“十四五”期间,北京市计划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40万套(间)。目前,部分项目已陆续投入运营。
为了做好保障性租赁房租金评估、确定和备案管理工作,北京市住建委牵头起草《关于规范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在租金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按照租户可负担、企业经营可持续的原则,由持有运营单位确定,租金应当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
其中,市场租金水平由持有运营单位委托专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根据项目分类设计的实际,分别评估确定同类型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分为成套住宅、公寓、宿舍三类,实行差异化定租。住宅型房源租金按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计价,公寓型和宿舍型房源租金按照每月每间计价。
征求意见稿规定,项目投入运营前,持有运营单位应在管理系统中提交相关依据材料,由平台自动即时备案。对于已投入运营的保障性租赁房项目,持有运营单位应在通知实施后3个月内,按规定完成委托评估及项目申报备案工作。保障性租赁住房备案的租金包含房屋、家具家电使用费及租赁税费等。
如果遇到市场租金变动,保障性租赁房的租金是否会进行调整?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采取市场化运营,持有运营单位可动态调整备案租金,项目备案租金上涨的,租金年度涨幅应低于周边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涨幅,且不高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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