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作者:王阳(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社会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新产业新业态快速发展,新技术在各行各业广泛渗透,推动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快速发展,催生出大量新就业形态。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网络主播、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加强这部分劳动群体的权益保障面临新情况新问题。
新就业形态就是劳动者依托移动互联网平台,获得就业机会、从事劳动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就业形态。与传统就业形态相比,新就业形态增加了移动互联网平台这个承担部分劳动用工管理功能的就业载体、劳动者就业工具(手段)、获取就业资源信息的途径。新就业形态包容性强,对应的岗位种类丰富,既有快递服务、商品销售、物品收纳等工作,又有服务预订、技术开发、内容付费等技术含量较高的工种,已经成为重点群体和特殊人群实现就业、增加收入的重要渠道。随着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快速增加,他们的权益保障问题凸显出来。新就业形态的用工形式和就业方式相对灵活,与之相适应的劳动保障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形成,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及时、充分保障。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十四五”时期以及更长一段时间,新就业形态的就业“蓄水池”和“稳定器”作用将日益显现。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保障制度,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为此,应尽快构筑完备、精准的新就业形态社会支持制度体系及配套措施,从政策、服务、社保和能力建设等方面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
一是不断完善劳动法律法规,形成适应新就业形态发展的政策体系。加快出台新就业形态管理条例或管理办法,明确界定不同类型用工形式条件下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及其适用标准;完善新就业形态相关政策措施和司法解释,逐步将新就业形态用工形式纳入法律规范;引导和鼓励地方政府探索制定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的政策。
二是加快探索适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持续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根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特点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探索“网上社保”模式。
三是规范用工管理考核体系。尽快建立算法设定和算法取中的相关管理制度,推动企业改进新就业形态用工考核体系;建立政府、协会、企业、劳动者等多方沟通协商机制,推动制定行业劳动标准;健全新就业形态用工信息公开制度和激励惩戒制度。
四是进一步完善技能培训政策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支持有培训能力的企业开发培训课程,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业务能力、综合素质、职业发展等方面开展培训,加强对平台企业技能等级认定主体的培育。增强就业服务的针对性,结合新就业形态就业稳定性低、换岗率高等特点及时提供服务。
五是适当放宽就业帮扶政策条件,使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在就业地获得更多支持。采取灵活变通的方式,可以在培训、社保、创业类补贴等政策方面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适当放宽户籍条件;对相关企业在吸纳就业补贴、财政奖补资金、税费优惠等政策认定条件上,以实际吸纳和带动就业效果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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