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能源内幕交易防控存问题被责令整改
中新经纬11月30日电 长虹能源29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事项违规,四川证监局对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四川证监局要求长虹能源就内幕交易防控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并切实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四川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长虹能源涉嫌违法违规事实有:
1、内幕交易知情人登记制度存在设计瑕疵。
长虹能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总则”中关于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配合工作的对象未涉及控股子公司和能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该制度第四章未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内部报告程序及告知时限予以细化规定,不利于制度落实。
2、格式文本缺乏关键要素。
全体董事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书未涉及承诺对应的内幕信息事项的描述,不利于区分不同事项登记档案的承诺责任。
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执行不到位。
(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存在登记不及时、知情人签字不全、登记事项有遗漏、登记信息不完整、定期报告知情人登记的人员未涉及财务岗位人员等情形。
(2)长虹能源仅通过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形式将保密义务等事项告知有关人员,未签署保密协议。所有告知书既无人员签字,也未签署日期,仅加盖董事会印章,无法确保保密要求的有效传达。另公司未就重大资产重组终止事项签署告知书。
(3)未按要求编制、留存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存在签字系打印形成,登记档案未经律师出具鉴证意见或未经董事长、董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资料未留存原件或签章不连续,自然人自查报告填写要素不全,存档的资料页数与律师出具鉴证意见中列示的页数不符等情形。
(4)在长虹能源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控股子公司长虹三杰新能源有限公司少数股东持有的不超过33.17%股权的重大资重组事项中,存在机构自查报告获取不完整的情形。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指出,上述行为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89号)第三条,《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6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北证公告〔2021〕39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该指引之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及要求》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对长虹能源采取出具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要求公司就内幕交易防控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并切实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四川证监局。
长虹能源称,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开资料显示,长虹能源是碱锰电池和锂电池设计、开发、生产、营销的服务提供商,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60.28%。
三季报显示,长虹能源今年前三季度实现营收24.51亿元,同比增长10.16%,归母净利润为1.41亿元,同比下滑30.83%。
截至29日收盘,长虹能源收涨3.48%,报26.73元/股,市值35亿元。(中新经纬APP)
版权声明:凡注明“来源:中国西藏网”或“中国西藏网文”的所有作品,版权归高原(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任何媒体转载、摘编、引用,须注明来源中国西藏网和署著作者名,否则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