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下无理由退货”,地方规范开了个好头
作者:刘婷婷 法学副教授
“线下无理由退货”规定来了。近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消保委发布《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规定》(下称《规定》),在全省全面推动线下实体店购物无理由退货承诺。《规定》明确,无理由退货时限不少于7日,鼓励同品牌连锁实体店、厂方直营实体店、商场和超市等推行异地异店无理由退货服务承诺,探索建立生产与流通同步、线上与线下同步的“厂商一体化”无理由退货机制。在该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线下实体店经营者均可参加。
对于“7日内无理由退货”的规定,恐怕人们都不陌生。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除一些特殊商品外,“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之前,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也从部门规章层面保障了消费者的网购“后悔权”。
立法之所以设定线上“7日内无理由退货”,主要的考虑是,消费者无法直接掌握网购商品的实情,目的是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自由选择权,让他们拥有更好的电商购物体验。从现实情况看,这一规定不仅为消费者在线交易解除了后顾之忧,也对电商经济的繁荣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但令人遗憾的是,“7日内无理由退货”只惠及网络购物,并不涉及线下交易。纵然是一些线下门店打出了“7日内无理由退货”口号,也仅是一种招揽顾客的促销手段,缺乏法律和政策层面的支持。
客观而言,这种线上“安心”、线下“揪心”的尴尬状况,并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障,也与“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事实上,消费者线下购物也确有无理由退货的需求,很多时候商场购买回家,才发现不合适,却又退货无门,留下不小遗憾。如果给消费者留出无理由退货的“余地”,这个庞大群体将拥有更好的消费体验。其实,对于线下门店来说,“7天无理由退货”也并不吃亏。“退一件货,留一线客”,给消费者“后悔权”,释放了商家的诚意,也增强了交易互信度,有利于扩大市场空间。
审视江苏的做法,在法律尚未破冰的情况下,走出了有开拓性的一步。根据《规定》,明确开展无理由退货的目的依据、范围、原则、承诺内容、商品完好的判定标准、退货程序和要求、监督管理等,让“7天无理由退货”有规可依。相比起之前的自发而为,“白纸黑字”规定弥补了法律空白,也让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交易更有保障。
不仅如此,《规定》一大亮点是,鼓励“省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无理由退货先行垫付制度,设立无理由退货先行垫付资金,建立无理由退货信息平台,确保消费者48小时内收到退款”。地方政府“背书”支持,提供无理由退货先行垫付制度、资金和平台,不仅有助于减轻商家的经济负担,也让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更有保障。
当然,该《规定》还不完美。比如,受立法限制,《规定》秉持的仍是“政府倡导、企业自愿、承诺即受约束”原则,能否无理由退货还看经营者的参与意愿。再如,《规定》虽明确,“如果经营者发现消费者购买商品非出于生活需要,或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或存在恶意情形的,经营者有权拒绝退货”,但上述条款较为抽象,有必要细化“非生活需要”“恶意购买”,对等保护商家权益。长远观之,有必要在地方立法试水的基础上,普遍推行无理由退货,给广大消费者更宽心的保障。(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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