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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大一统”国家形态结构与中华民族共同体

发布时间:2022-06-27 10:24:00来源: 光明网-《光明日报》

  【读史札记】

  作者:王震中(重庆师范大学与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史研究所共建“中国古代文明与国家起源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民族与国家,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但究竟是怎样联系,又是怎样区别的,学界尚需探究。国家是政治实体,是政治共同体;而民族是族群共同体。国家与民族的联系,在不同的民族和不同的社会历史发展环境中,有不同的情形。就中华民族的形成和发展过程而言,我们发现,国家认同与民族凝聚“具有一体两面的关系”,这也就是秦汉以来以郡县制为机制的“大一统”国家形态结构与中华民族共同体之关系。

  费孝通先生把中华民族的形成划分为“自在民族”和“自觉民族”两个阶段,古代属于“自在”阶段,近代以来进入“自觉”阶段,并提出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特点,“多元”是指中华民族由包括汉族在内的56个民族组成,“一体”是指整个中华民族是一体的。这是就民族结构关系而言的具有辩证思维的理论创新。随着学术研究的深入,笔者觉得对此也有补充的空间。费先生是从民族共同体本身讲的“多元一体”。关于“一体”,笔者认为尚可补充的是:从民族与国家关系上着眼,“多元一体”之“一体”,除了指整个中华民族外,还可以指整个国家,即由56个民族构成的中华民族在国家层面上是一体的。关于“多元”,在某种结构中谈这类问题时,笔者也使用“多元一体”,此“多元”之“元”乃“单元”之“元”;但当我们阐述“一体”的形成过程时,也可将其理解为“源流”之“源”,即“多源一体”,这样的表述既可更接近历史发展的本真,亦可避免一些歧义。

  民族与国家的关联,在中华民族出现之前和中华民族形成与发展过程中,有过四大阶段、四种情形:一是五帝时代的单一制的邦国与部族,属于部族国家;二是夏商周三代复合制的王朝国家与华夏民族,属于华夏民族形成的国家;三是秦汉至明清作为“自在民族”的中华民族的形成与以“中央—郡县”制为结构的“大一统”国家形态为主流的中国;四是近代以来作为“自觉民族”的中华民族与作为现代国家的中国。

  具体说来,夏代之前的颛顼、帝喾、尧舜时代(五帝时代的中期和后期),国家形态结构是单一制的邦国,当时邦国林立,史称“万邦”“万国”;与邦国相对应的共同体是部族(属于血缘民族,或可称小民族),部族和国家可以合称为“部族国家”。到了夏商西周时期,三代王朝国家是“复合制”的形态结构,在复合制王朝国家内,华夏民族才得以形成。春秋战国是过渡或转型时期。到了秦汉以后,国家形态结构演变为以郡县制为机制的“大一统”的多民族国家结构。在这样的国家形态结构内,以汉民族为核心的包括众多少数民族在内的“中华民族”的民族共同体已开始形成。也就是说,从秦汉到明清,中华民族是在“中央—郡县”制一元化的国家形态结构的机制作用下而形成的。中国历史上,“大一统”的封建王朝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大一统王朝内的民族具有两个不同层次的含义,一个是作为主体民族的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另一个层次是包括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在内的、可称之为“自在民族”的中华民族。

  “大一统”既是一种思想观念,亦是一种国家形态结构。“大一统”思想来源于“大一统”的国家社会。中国历史上真正的“大一统”国家始于秦朝,这是史学界的共识。公元前221年,秦王嬴政统一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统一多民族国家。《史记·秦本纪》说:“秦王政立二十六年,初并天下为三十六郡,号为始皇帝。”其国家的形态结构与夏商西周“复合制”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在全国范围内废除诸侯,建立起单一的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辖的郡、县二级地方行政体制。这样,全国境内的“多民族”被纳入郡县这样的行政管辖的范围之内,由行政管理所带来的政治上的统合可减少、融化族群之间的差异;郡县控制了地方,郡县制有利于集权和统一。秦始皇为了巩固统一,推行“车同轨”“书同文”,统一交通和文字,同时还统一货币和度量衡。这些统一措施与郡县制一起,对此后两千多年的大一统国家的维护发展一直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汉承秦制,汉初实行郡(国)县二级制。汉武帝时为了加强对郡国守相的监督,设立司隶校尉与十三州部,每州部设刺史一人,州部为监察区。东汉开始把州变为行政区,成为州、郡、县三级行政区划。秦汉之后,尽管在地方行政管理的层级上,各个朝代互有差异,但这些并不妨碍我们把它们统称为“郡县制”。“郡县制”这样的体制机制以及由此而呈现出的国家形态结构,是中国古代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基本特征。

  回顾从秦汉到近代的历史可以看到:一个包含汉族和其他众多少数民族在内的中华民族的形成,其最基本的条件就在于以郡县制为机制的“大一统”的多民族国家结构。因为只有在这样的结构内,才使得中华民族既是多源的又是统一的,是“多源合流”,其统一性是由国家的统一而规定的。应该说,郡县制解决了二千多年帝制王朝直接管辖地区的行政管理,也在结构上维护了多民族的“大一统”国家形态。在这样的行政区内,汉族是主体民族,也包含少数民族,也就是说,郡县之内已有不少地方民族杂处,这种由郡县制行政管理所带来的政治上的统合以及由作为国家文化的汉文化所具有的包容性和凝聚力,则可以逐渐消融郡县制行政区域内少数民族与汉族的差异,并进而走向民族融合。在郡县制行政区域之外的边疆地区,除了“夷汉相错而居”之外,经历了从“羁縻”政策到“土司”制,再到“改土归流”或移民实边或直接管辖,使边疆地区在逐步实现“封建化”的同时,也走向与内地“行政一体化”。

  我们不能因为“中华民族”一词出现在近代,就认为中华民族是从近代才开始形成的。实际上,中国自秦汉开始出现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起,作为“自在”的中华民族就已经形成。到了近代,“中华民族”一词所表达的概念,从清末到民国初年,经历了“约指华夏—汉族”到“确定为中国诸族之总称”(冯天瑜:《“中国”、“中华民族”语义的历史生成》,《河南大学学报》,2012年第6期)的演变过程。当国人提出汉、满、蒙、回、藏等“五族共和”之时,属于“自觉民族”的中华民族已经形成,此时的“中华民族”一词就自觉和不自觉地含有强烈的民族自觉和民族觉醒的意识。特别是在抗日战争时期,外敌的入侵刺激了中华民族的自觉意识进一步增强。

  从民族与国家的关系上看,中华民族是由从秦汉开始的以郡县制为机制的统一的国家结构造就的;以统一的国家为框架,是一个与统一的国家互为表里的全中国的民族共同体。因此我们说,“中华民族”与我们称之为“中国”的秦汉以来的国家形态结构具有一体两面的关系,是中国历史发展道路的特色所在,也是由历史发展轨迹上的国家与民族的内在关系所规定的。

  在中国,从古到今,凡是强调“大一统”的国家认同,就是在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讲国家认同,当然要维护国家的统一。国家统一的长期稳定和中华民族的凝聚,是由统一的国家结构的稳定性、统一的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语言(汉语)、具有共同心理素质的优秀传统文化、共同的经济和交通,以及国内各族平等和团结等多方面的联系所构成的。而这些正是中华民族的基本要素。总之,在历史上,中华民族的形成是伴随着一元化的以郡县制为机制的“大一统”多民族国家结构而诞生的,以郡县制为机制的“大一统”多民族国家结构,造就了中华民族;在当今现实中,这样的国家结构依然是国家统一的稳定性的结构性因素,由此我们说,国家认同与民族认同和民族凝聚始终是多面一体的关系。

(责编: 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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