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治理机制
作者:张蕴萍、栾菁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规范数字经济发展,坚持促进发展和监管规范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要纠正和规范发展过程中损害群众利益、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和做法,防止平台垄断和资本无序扩张,依法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也指出,“突出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坚持促进发展和监管规范并重,健全完善协同监管规则制度,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建立健全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市场监管、宏观调控、政策法规体系,牢牢守住安全底线。”为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建立健全平台垄断监管机制,应充分厘清日益频发的平台垄断行为、梳理平台垄断治理面临的障碍,并据此为平台经济领域构建多元协同有效、监管与发展并重的反垄断治理机制提供建议,以保障市场创新环境、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从而构建公平与效率并重的平台经济运行体系。
平台垄断产生的原因及具体垄断行为。平台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网络效应、数据要素的虚拟性及高水平技术与算法的应用等原因促使平台企业垄断地位形成。第一,网络效应使平台规模及业务范围不断扩大。相较于传统企业,平台经济市场的多边性及交叉网络外部性实现资源和多元市场主体的进一步集聚,促使平台企业规模扩张。第二,要素虚拟性推动平台构建多维商业生态。平台企业在数据、用户迁移上的低成本和杠杆性使得平台具有拓展市场业务、构建商业生态的强烈动机和显著优势,多维商业生态的构建为平台企业市场势力的培育和增殖奠定了基础。第三,技术与算法的应用加速平台垄断行为的实施。处于头部的平台企业以快速迭代的互联网技术不断挤出处于竞争劣势的企业,从而构建了以激烈竞争形态的实质性进入壁垒,不断强化平台企业的垄断地位。此外,平台企业所处市场的网络效应、平台数据要素的非实体性与广泛应用的平台技术和算法促使数字平台规模不断扩大、商业生态不断拓展,使大型平台企业具备了垄断产生的基本条件,并不断强化进入壁垒、实施垄断行为。如基于海量用户数据及先进的大数据技术对用户偏好进行“千人千面”的精准性刻画,从而实施歧视性定价、实现大数据“杀熟”;通过低价或零价格策略吸引并培养用户习惯,同时针对高忠诚度用户制定隐性高价,从而实现交叉价格补贴,达成平台企业的垄断利润;实施强制“二选一”、捆绑搭售、预防性兼并等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以维持平台企业用户数量、巩固自身垄断地位。
平台反垄断规制面临的障碍。平台垄断行为的多发及对消费者福利的损害使得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规制势在必行。但平台企业市场主体数量巨大、商业模式快速迭代、技术更新十分迅速,使得平台企业的反垄断规制面临障碍。首先,平台性质的多元性和结构的复杂性使得对平台垄断行为的识别较为困难。集技术支撑、需求匹配、内容服务于一体的多元化互联网平台扮演着企业、市场和基础设施等多种角色,而大型垄断平台的多维层级结构使其在技术创新、内容研发、服务提供等新兴业务领域中,与中小平台实现复杂嵌套,实现新业务领域的激烈竞争并进一步保持平台整体垄断地位,成为反垄断认定与识别的“障眼法”。其次,数据生产要素的特殊性、多主体性动摇了传统反垄断规制体系。数据要素作为平台企业的关键战略性新型生产要素,由于生产、加工、应用过程中参与主体十分广泛且难以辨别,数据要素产权界定困难。区别于实体生产要素的边际生产率递减效应,数据要素的可加工、易复制和零边际成本特性及其对于平台企业的战略资源地位等,传统垄断界定标准、衡量工具及反垄断规制手段受到挑战。再次,平台技术应用的先进性为反垄断规制带来技术障碍。快速迭代的技术和持续更新的“自动学习”算法等优势,使获得垄断地位的平台以其算法与技术优势充当数据等资源关键分发渠道的“守门人”,并通过智能定价算法快速达成隐性价格合谋,并贯穿平台企业从要素获取到产品销售的全过程。
加强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规制。面对平台企业的垄断行为及监管困境,应以发展与规范并重为原则,加强反垄断规制、建立多元协同共治的治理格局。第一,优化监管框架、推动平台自治。由于平台垄断行为多发且隐蔽、关联企业众多、交易规模巨大,仅依靠外部力量难以实现对平台垄断的高效监管。因此,应充分利用平台自身所具备的高水平计算机技术与高能性算法,通过建立自我监管体系约束平台行为,而政府通过有效监管该体系的运行,实现监管框架的优化,从而保障消费者权益、避免垄断行为。第二,推动数据产权确权、促进数据交易机制完善。数据要素供给主体的多元化与数据产品利润被平台攫取是平台垄断利润产生的根源。因此,应利用互联网、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对数据要素产权进行分割与确定,保障各供给主体的合法权益;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数据交易标准、构建数据交易平台、完善数据交易市场等手段,实现数据要素的自由流动,以打破数据垄断。第三,革新反垄断判定标准、合理界定垄断行为。平台企业在交易过程中的多重属性改变了传统市场的交易模式,市场份额不足以界定平台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策略性低价不能成为平台企业垄断行为的托词。平台企业经营过程中,资金、数据、商品和广告形成多样化的组合嵌套,利用多种隐蔽手法实施事实上的垄断行为。因此,针对平台企业的反垄断判定标准应将用户基数、数据、算法等具有市场控制力的核心要素考虑在内,科学有效地界定垄断行为。第四,创新反垄断规制工具、完善反垄断监管制度。为应对平台企业垄断行为,反垄断监管机构应革新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充分利用技术手段,构建智慧化、精准化的监管工具,促使监管机构突破技术束缚,形成与平台企业协同联动的实时监管机制,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链条动态管理,从而对平台垄断行为进行有效约束。(张蕴萍、栾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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