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平台应以公共利益为本
作者:丛立先(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教授)
近日,一封疑似“中科院文献信息中心”的邮件,让中国知网及其收费标准再次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知识是人类对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进行探索的文明成果,具有公共属性和利益属性。将知识的公共属性发挥出来,可以更好促进社会进步与调整。同时,知识的利益属性所催生的知识产权,如果能够通过制度和规则发挥效用,既能保障知识权利持有者的利益,又能促进知识的创造和传播,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作品是知识的精华部分,将作品集合起来,形成作品数据库,是人们有效利用既往发表作品进行再创作和知识交流的重要支撑。
在互联网技术出现之前,传统出版商在作品创作和传播过程以及利益分配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互联网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知识传播的“游戏规则”,便于检索利用的包含海量作品的知识平台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而诞生。目前,在传统出版商与现代知识平台迭代的过程中,出版业相对发达的西方国家并没有给出知识资源整合和商业模式创设的范式或经验。西方国家的知识平台建设,基本上处于传统出版商和新兴网络市场主体以及国家知识资助机构之间各自为政的局面。传统大型出版商通过其控制的出版资源建立了自己的知识平台,根据作品价值的不同,选择收费或不收费,而部分大学和学者以及相关学术组织则基于知识开放共享理念进行了学术作品开放存取的相关实践,国家知识资助机构也试图通过资金支持的协议约定,在作品开放获取方面做出努力。
与之相比,我国在作品资源的知识平台建设上充分发挥了制度特色和后发优势。我国现代版权制度体系与版权产业的发展,基本上伴生着互联网技术的应用,非常重视作品的平台化集合并发挥其社会功能。我国基于作品数据库整合建设的知识平台,不但得到了政策和法治方面的保障,也得到了政府相关公共项目的大力扶持,还得到了广大作品权利人的支持和理解。因此,我国在相对较短时间内高效率形成了以中国知网为代表的知识平台。这样有价值的知识平台,对于知识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来说,都是一件好事。
客观说来,由于我国知识平台建设还处于探索发展阶段,在商业模式与社会功能的选择和实施过程中,可能还没有充分认识到自身价值和使命所在,会存在舍本逐末、过于追求商业利益的情况。部分知识平台在输掉众多版权官司并经历了社会舆论广泛质疑之后,近期又在数据库授权费方面与使用单位发生高价争议,说明其并没有重视自身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并痛定思痛予以解决。
知识平台应切实尊重我国已经成熟的版权保护和市场竞争规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积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解决其收录作品的版权授权并向权利人支付报酬,规范其数据库的授权使用费收费标准,整改作品相似度检测服务的黑灰乱象。如果知识平台不能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并进行有效整改、规范经营,其发展将会面临很大掣肘,甚至陷入困境,不但会为自身经营带来麻烦,也会给社会知识资源整合和有序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不利于维护整体社会利益。
知识平台不单单是商业化的经营平台,更是社会化的知识资源平台。商业性是知识平台运营得以存在并持续发展的必要选择,但绝不是唯一追求。知识平台的商业价值实现,不应超出必要的限度,必须将公共性、利益性、开放性、规范性作为基本原则予以遵守。公共性是最根本的价值追求,保证公共属性和社会服务职能是立身之本。利益性是实现发展的需要,实现利益均衡是其中应有之义。开放性是生命和活力的源泉,开放共享才能体现价值。规范性是长久之道,规范经营和服务才能赢得尊重。只有这样,平台经营方才能把知识平台作为知识资源基础设施的公共属性与利益属性均衡发挥出来,成为有利于知识生产、传播和利用的知识集成与分发平台,成为真正造福社会、促进发展的重要基础工程。
版权声明:凡注明“来源:中国西藏网”或“中国西藏网文”的所有作品,版权归高原(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任何媒体转载、摘编、引用,须注明来源中国西藏网和署著作者名,否则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