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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4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4-04-01 15:39:00来源: 辽宁日报

  3月29日,辽宁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省税务局、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了《辽宁省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以下简称《保障办法》)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税务部门税费征收管理范围进一步扩展,在原有税收服务与征收管理的基础上,增加了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的服务与征管。为强化税费服务与征收管理协同工作,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辽宁省重新颁布《保障办法》,旨在落实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提出的新要求,适应新发展阶段税费征管面临的新形势,破解税收共治中亟须解决的新问题,回应人民群众对税收工作的新期盼。

  《保障办法》4月1日起施行,共二十一条,重点对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的适用范围、职责分工、部门协作、信息共享等作出明确规定,旨在以立法的形式对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进行规定和规范,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实现税费种全覆盖。《保障办法》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除了覆盖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之外,还扩大至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的服务和征管保障。

  整体谋划系统推进。《保障办法》第三条明确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工作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税务为主、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分别明确了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工作机制,税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职责,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支持协助,纳税人、社会组织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诚信纳税缴费,自觉维护税费征收管理秩序,共同做好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工作。

  主动作为加强税源建设。《保障办法》第六条明确,要加强税源建设。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税源建设。税务机关应当落实好各项税费支持政策,开展税收经济分析,配合有关部门推动重点税源做强做优,助力传统税源转型升级,服务新兴税源发展壮大,促进税源高质量转化。

  税费服务与征管并重。《保障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二条,对税费服务的内容进行具体阐述,将服务提升至与征收管理同等重要的地位,明确了税务机关应当提供信息公开、宣传辅导、咨询服务、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便利化办税缴费、涉税费争议解决等税费服务。

  破除部门协作壁垒。《保障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直面税费征收职责划转后,政府部门间协作职责亟须理顺等问题,依托省政府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平台,通过建立信息交换共享机制,采取共享涉税费信息目录管理、动态调整等方式,细化职责,加强协作。

  探索破解执法难题。《保障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立足问题导向,创新地将加强重点风险领域监管、推动建立跨部门跨领域涉税费联合执法机制、建立健全税费征收与民事执行司法协作机制等条款写入《保障办法》,探索从制度层面破解难题,拓展共治格局,凝聚共治合力。

  《保障办法》是原《辽宁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实施十年后,以废旧立新的形式出台的。《保障办法》结合近年来辽宁省税务部门征管职责逐渐拓展、服务质效持续提升、征管改革深入推进等实际情况,通过立法规范税费征管职责,强化税费服务保障,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与原办法相比,《保障办法》在吸收先进地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依托本省经验,创新保障举措,突出主动服务税源建设、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涉税费信息部门共享、共享信息目录动态调整、重点风险领域监管及联合执法、税费征收与民事执行司法协作等特点,对于提高税费服务质效、降低征纳成本、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持续优化辽宁省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保障办法》的实施,辽宁税务部门将逐步健全配套制度,持续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对接,共同构建税费服务征管协同统一机制,稳步推进政府“数据共享”,深化涉税费信息应用,协同开展税费服务,促进部门间执法联动,为打好打赢新时代“辽沈战役”、服务辽宁省经济发展贡献更大的税务力量。

(责编:李文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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