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银行无锡分行因贷款资金被挪用等被罚95万 多家支行负责人被罚
10月2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发布9个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及多个支行涉嫌违法违规被罚。
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对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普惠型小微企业主认定不准确;贷款“三查”不到位,贷款资金被挪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对其罚款共计95万元。
此外,工商银行无锡分行多家支行也相继被罚。时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江阴周庄支行对公客户经理包磊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贷款“三查”不到位,贷款资金被挪用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对其警告。
时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江阴大桥支行行长施敏斐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对其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
时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普惠金融事业部副总经理邓玮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贷款“三查”不到位,贷款资金被挪用负有责任;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普惠型小微企业主认定不准确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对其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
时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宜兴支行副行长柯文渊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对其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
时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江阴支行对公客户经理徐翔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贷款“三查”不到位,贷款资金被挪用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对其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南长支行对公客户经理殷志欣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贷款“三查”不到位,贷款资金被挪用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对其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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