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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非正常死亡人员家属提供救助帮扶

发布时间:2023-09-19 14:48:00来源: 山西日报

  9月1日,全省在办理非正常死亡案(事)件中推动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启动部署电视电话会议召开。会上详细介绍了省公安厅等12个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在办理非正常死亡案(事)件中推动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由省公安厅联合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医疗保障局、省总工会、共青团山西省委、省妇女联合会、省残疾人联合会、省红十字会印发。《意见》明确非正常死亡人员具体指公民因生理健康原因自然死亡以外的,依法需要公安机关查明死亡性质的刑事命案、交通事故、自杀、意外等案(事)件中的死亡人员。

  《意见》指出,坚持系统观念,以公安机关办理非正常死亡案(事)件为切入点,构建司法救助、社会救助、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帮扶紧密衔接、优势互补、协同发力的工作格局,进一步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全面形成对非正常死亡案(事)件当事人家庭基本生活救助保障的合力,提升基层治理能力,预防化解社会矛盾风险,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意见》指出,在发挥各自优势方面,公安机关发挥信息前端优势,及时发现救助线索,联络相关社会救助部门,开启救助保障机制。社会救助相关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对公安机关推送的信息进行完善核实,为拟救助人员提供政策指导,帮助收集申报资料,受理并审批救助申请,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做好分类救助,因户因人制定扶贫方案,精准落实教育、养老、医疗、就业等救助措施。

  《意见》明确了在具体实施工作流程上分为救助启动、实地走访、信息推送、实施救助、结果反馈、跟踪回访六个环节。公安机关在办理非正常死亡案(事)件中,确认当事人基本信息后,组织开展实地走访,详细了解教育、养老、医疗、就业、住房、心理健康等实际状况,对符合《意见》规定的,分类送达属地社会救助相关部门,农村人口同步推送至乡村振兴部门。社会救助相关部门、乡村振兴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做好分类救助工作。

  《意见》指出,为确保救助帮扶取得实效,对非正常死亡案(事)件当事人家庭成员给予司法救助、社会救助、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帮扶后,社会救助相关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定期跟踪回访救助对象,了解救助帮扶措施的实施效果。(记者郭宁)

(责编:李文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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