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明确:每年4月1日前向社会公开法治政府建设情况
11月24日,记者从安徽省司法厅获悉,近日安徽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安徽省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定和公开工作办法的通知,明确提出落实全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履行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职责,进一步规范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的制定和公开工作。 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每年4月1日之前,省政府应当完成上一年度安徽省人民政府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并将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内容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每年3月1日之前,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完成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并在4月1日之前将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内容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每年3月1日之前,县级以上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完成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并在4月1日之前将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内容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此外,县级以上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办事机构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记者、政府法律顾问或者委托第三方对已公开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提出意见或者进行评议,有关意见、评议结果应当向被督察单位反馈,并视情向社会公开。(彭继友 记者 汪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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