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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规范门诊慢特病保障制度

发布时间:2022-11-25 10:21:00来源: 辽宁日报

  原标题:我省规范门诊慢特病保障制度

  近日,辽宁省医保局就《关于规范全省门诊慢特病保障制度的通知》进行政策解读,在全省范围内实现“五个规范”,即规范全省病种目录、规范认定标准、规范保障范围、规范全省待遇水平、规范经办规程。这些政策将从2023年1月1日起在全省执行,预计全省门诊慢特病年就诊量超过1700万人次,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将超过60亿元。

  在全省近150个病种基础上,按照一定程序要求科学论证后,建立全省病种目录。优化调整了病种数量和结构,城乡居民医保的病种数量大幅度增加,适当增加了未成年人的病种;从提高基金使用效能角度细化了部分病种,比如将恶性肿瘤细分为四大类,包括门诊放化疗、镇痛治疗、内分泌治疗和辅助治疗。各统筹地区未列入全省病种目录范围的现有病种,按照“老人老办法”原则继续享受原待遇,但不再开展认定和调整待遇。

  统一病种认定标准,全省病种认定标准宽严相济。宽的方面如将出现糖尿病肢端坏疽的纳入认定范围;严的方面如将高血压所致血管狭窄程度、糖尿病合并周围神经病变定量化,避免低标准纳入造成基金浪费。

  明确费用保障范围,门诊慢特病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门诊治疗慢特病所发生的诊疗项目(包括检查化验)、常规药品以及医用耗材等医疗费用,纳入门诊慢特病的保障范围,个人负担进一步减轻。为了便于异地就医结算,对于全省差异较大的6个病种的费用保障范围予以统一规范。

  合理确定待遇水平,根据各地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和现行待遇水平,通过推出最低待遇指导线的方式,推动各地提高支付限额和比例,着重提高重特大疾病的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全省支付比例平均超过70%,耐药性结核等重特大疾病支付比例超过80%。将常见病和慢性病的月限额调整为季度限额,合理拉开不同等级医院的支付比例差距,引导患者优先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

  优化经办服务,简化资格认定,按月开展病种认定业务,省内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可在备案登记的就医地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实行省内各统筹地区互认。扩大直接结算定点范围,取消了部分统筹地区一年只能限定一家医院的规定,参保患者可自行选择具备直接结算条件的多个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

(责编:李文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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