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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11-04 15:17:00来源: 人民网-四川频道

  人民网成都11月3日电 (赵祖乐)成都市市场监管局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结合打击侵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部署,持续深化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11月 2日,该局公布了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案例一:成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成都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2年6月7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在“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中,发现成都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在网络平台上宣传其是“五星级养老院”等内容,涉嫌发布虚假广告。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4月12日至6月23日,在未取得五星级养老院的评定资质的情况下,在网络平台对外发布标题名称为:“四川养老院收费一览表,价格透明,老人住五星级养老院,舒心”的广告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成都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976.37元。

  案例二:成都市邛崃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邛崃市某榨油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菜籽油案

  2022年6月22日,邛崃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收到“邛崃市羊安镇某榨油厂生产的菜籽油(压榨纯香)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其豆蔻酸、棕榈酸、亚油酸、花生一烯酸、芥酸项目不符合GB/T 1536-2004《菜籽油》要求。  

  接到上述抽检不合格报告后,当事人对已销售的菜籽油迅速进行了召回。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4月9日生产涉案不合格“菜籽油(压榨纯香)”5件(规格:6桶/件、1.8L/桶),违法所得金额共计775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邛崃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成都市东部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成都市某燃气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2年8月4日,东部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成都市某燃气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气瓶充装台上有4瓶规格为15公斤/瓶的液化石油气瓶瓶身上无充装二维码,且气瓶已充满。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4瓶液化石油气瓶的充装记录,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气瓶进行了查封。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通过扫描其他有充装二维码的气瓶开启液化石油气充装机器后,对上述4瓶无充装二维码的气瓶进行了充装,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制度,无法提供充装前后检查记录。经执法人员在“液化石油气瓶质量安全追溯公共数据服务平台”上查询,其中3瓶气瓶属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截至检查时,当事人仅在当日有上述违法行为,且还未完成交易,无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和自由裁量理由,东部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共计130000元。

  案例四:成都市简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四川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案

  2022年4月1日,简阳市市场监管局对简阳市人民路的某单位电梯设备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扶梯安全防护不到位,部分梯步踏板缝隙大,直梯一楼厅缝隙过大,电梯。

  经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发现该电梯设备的维保单位四川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提供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作业记录》、《电扶梯日常维护保养作业记录》涉及了10台特种设备(电梯),其中8部电梯无季度维保记录。当事人2021年9月25日至2022年1月8日期间未进行季度维护保养,存在扶梯安全防护不到位、电梯设备维保记录不属实、自动扶梯的倾斜角、名义速度、主机功率等没有技术参数记录等问题。当事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简阳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76.80元,并处以罚款37000元。

  案例五: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成都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收商业电费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案

  根据投诉,金牛区市场监管局对成都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收商业电费价格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调查。

  经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通过查阅账目、收款收据、报表、商业电费模拟发票和缴费票据,询问当事人等手段检查了当事人近2年(2020年、2021年)代收某项目商业电费情况,发现当事人在此期间转供电代收商业电费的价格行为,存在未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情况。两年合计代收商户商业电量1408507度,收的电费包括综合服务费和基本电费两部分,多收价款404783.38元。 我国电力价格属于政府定价,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当事人的价格收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一)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的价格违法行为。目前已向部分入驻商户进行了电费退费,共计清退费用13082.69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金牛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多收价款391700.69元,罚款40478.34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成都市某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某门市销售以不合格化肥冒充合格化肥案

  根据举报,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的氯化钾化肥包装上未标明产品类别、水分含量或者产品等级、所执行的标准编号等内容。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购进票据等产品合格证明及来源材料。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化肥进行了扣押并抽样送检。

  经立案调查,2022年2月下旬,当事人从一名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上述涉案氯化钾化肥9吨,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能提供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购进票据等产品合格证明及来源证明材料。上述涉案化肥经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包装标识项目不符合GB18382-2001《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和GB/T 6549-2011《氯化钾》标准要求;氧化钾(K2O)的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GB/T 6549-2011《氯化钾》标准和包装明示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以不合格化肥冒充合格化肥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化肥和违法所得3040元,并处以罚款91600元。

  案例七: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成都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无中文标签食品“NMN12000”案

  2022年5月19日,青羊区市场监管局联合驻局警务室对成都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其办公电脑中发现销售明细表中有记载售卖过“NMN12000”产品。

  经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通过发放传单,以免费领取鸡蛋、面条等物品吸引老年客户,并带客户到产品供货商处进行“参观”的方式销售产品。该公司销售的“NMN12000”外包装无中文标签,其提供的检验报告及标签都显示该产品含有非食品原料NMN(β-烟酰胺单核苷酸)。“NMN”在我国尚未获得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和药品许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也要求“NMN不能作为食品进行生产和经营”。当事人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无中文标签“NMN12000”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青羊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600元和涉案产品,并罚款264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成都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成都天府新区某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虚假广告案

  2022年4月25日,成都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关于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虚假广告的投诉举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了增加顾客对其服务项目的关注和知晓度,在微信公众号进行对外宣传时,使用了“全球领先”“**睛龄针效果前后对比”“M22面部嫩肤对比,美国进口仪器”等广告用语,存在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宣传内容,当事人对广告中的内容不能提供相关的依据,且形象对比图中的患者,不是当事人的患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10000元。

(责编:李文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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