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出台产业用地支持政策 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 新增产业项目原则上应当进产业园区,促进产业效应聚集和加速产业链形成
● 产业园区内产业用地面积应当不低于可开发建设用地面积的70%,守住制造业用地底线
● 新型产业用地三方面优势:高配套比例,能分割转让,特殊项目地价有优惠
● 对于符合国家及天津市重点发展产业的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可以分期缴纳,最长时间不超过两年
日前,天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推进产业用地高质量规划利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产业发展,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据了解,为支持市场主体在产业园区中,发展符合天津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或者战略性新兴类产业,并符合相关产业布局规划要求,《管理规定》提出了四大支持举措和全流程管理要求。
守住制造业用地底线
探索二三产业混合
在国土空间规划支持政策方面,《管理规定》提出,加强整体规划引导,新增产业项目原则上应当进产业园区,促进产业效应聚集和加速产业链形成。按照天津市工业布局规划,产业园区内应当规划工业集中发展控制线,工业集中发展控制线内,除其他商务用地外的产业用地面积应当不低于可开发建设用地面积的70%,守住制造业用地底线。对接产业准入需求,在工业、物流仓储、其他商务用地间按需确定用地性质及混合比例,对于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申请建设容积率不超过2.5,其他商务用地申请建设容积率不超过3.0的,直接在项目许可阶段办理;不再控制具体产业用地规划绿地率;满足机场等特定区域建筑高度要求前提下,不再控制具体产业用地规划建筑高度。加速产城融合,将产业园区内(除新型产业用地外)产业用地配套设施的用地比例提高至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并鼓励将产业园区内各产业项目的配套集中起来建设,形成产业园区的“生活圈”。探索二三产业混合,允许根据产业准入需求,将产业园区内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转换为工业用地或者物流仓储用地,园区管理机构组织对拟转换用地类型和具体比例进行论证,在不影响园区定位并满足基础设施承载、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支持新型产业用地
服务新动能引育
结合滨海新区、东丽区试点经验,服务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动能引育,《管理规定》提出了新型产业用地概念,即符合天津市重点发展产业,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无干扰、无污染和安全隐患,原则上应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C(制造业)、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行业,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根据产业准入,将新型产业用地分为生产类和通用类,生产类新型产业用地为低层或者多层厂房类业态,按照一类工业用地规划管理;通用类新型产业用地为研发设计咨询办公类业态,按照其他商务用地规划管理。
据了解,对比普通产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有三方面优势。一方面是,高配套比例。产业园区内新型产业用地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建筑规模占地上总建筑规模比例可以提高至30%,其中用于商业、餐饮、宿舍等生活服务设施建筑规模比例不超过15%,用地性质仍按主导用地性质管理。另一方面是,能分割转让。通用类新型产业用地,除生活服务设施以外的物业可以分割转让不超过50%,具体比例结合产业发展需要,由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此外,还有特殊项目地价有优惠。认定为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的通用类新型产业用地,自持部分可以按企业总部用地评估,按照天津市今年年初新发布的基准地价,该类用地的基准地价较普通办公用地有较大优惠。
重点项目可延期缴纳出让金
在土地利用支持政策方面,《管理规定》提出,加强项目遴选,合理利用土地,对于需分期建设的产业项目,首期建成后方可供应二期土地。延期缴纳出让金,降低企业资金压力,对于符合国家及天津市重点发展产业的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可以分期缴纳,最长时间不超过两年,在不动产登记前缴清。促进节余用地再利用,产业园区内已完成达产目标,尚有未建设并具备独立开发条件节余用地的产业项目,明确节余用地规划建设条件、产业准入条件和投入产出要求,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允许将节余用地从原产业用地中分出转让,土地转让价格不得高于本区三年内产业用地的平均价格。
开展全流程监管
严惩用地违约行为
《管理规定》明确对产业项目的产业准入、项目落地、建成运营等全流程进行产业发展监管。在产业准入阶段,园区管理机构定准入要求、定产业发展监管协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在项目落地阶段,园区管理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对开工、竣工、投产、达产等约定要求进行事中监管;建成运营阶段,园区管理机构按照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开展日常监管,区产业主管部门定期对产业准入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的履约情况进行核查。在产业项目建成投产后1年内、投产后每隔5年、租赁转为出让前1年内等阶段,区产业主管部门对履约情况进行核查。
对履约核查未通过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产业主管、投资主管、规划资源、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提出整改要求,整改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整改期内未完成整改的,严格按照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要求进行处置。整改期内按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要求完成整改或者因不可抗力等非企业原因导致无法完成整改的,可以不予追究违约责任。
《管理规定》要求,在产业发展监管过程中,擅自改变新型产业用地行业准入用途的,应当严格按照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要求处置并及时上报市投资主管部门,依法将违约单位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依法依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
下一步,天津市将继续加大产业用地的支持力度,促进产业用地高质量规划利用,落实好“制造业立市”战略部署,推动全国先进研发制造基地功能定位实现。(记者 陈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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