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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人大:以人民为中心 让立法之路载满民意

发布时间:2022-04-18 15:20:00来源: 人民网-河北频道

  人民网石家庄3月25日电 5月1日,《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将正式施行,对电动自行车实行全链条管理,弥补了省交通安全管理领域专项立法的空白,为提升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将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条例的顺利出台,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体现了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连心桥’作用,体现了立法模式的创新。”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周英提到,条例中“设置非标车三年过渡期;居民住宅小区设置的集中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等规定,都是在立法过程中与社区居民代表面对面座谈,听取群众反映而作出的针对性规定,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的真实写照。

  发挥主导作用 积极回应“民需”

  河北省是电动自行车销售和使用大省,目前保有量约为2500万辆。电动自行车在便利群众生活的同时,也衍生出一系列交通秩序和安全问题。正所谓“人民有所呼,立法有所应”。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火灾事故,有必要制定一部有较强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切实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石家庄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康海潮介绍:“为切实推动法规的贯彻实施,石家庄把登记上牌作为关键一役和最硬一仗,先行在桥西、新华、长安、裕华、高新五个区开展了集中登记上牌攻坚行动。今年1月14日启动了电动车网上登记备案预约,2月14日启动上牌工作,截至3月24日,全市电动自行车共累计登记上牌1145314辆,平均日完成登记上牌3万余辆,单日最高上牌达3.9万辆。”

  为了将该条例打造为民主立法的典范,省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和社会参与,从立法格局上体现最广泛的民主。

  “省委对这部法规高度重视。”周英透露,省委书记王东峰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提出明确指导意见和具体要求,先后三次修改条例草案文本,共修改三十余处。

  省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充分调动各位常委、各专委的力量,形成集体工作合力,经过常委会三次审议,对法规进行反复、多次修改完善,扎实推进立法工作,为法规的出台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据了解,该条例自去年9月底常委会二审后至11月常委会三审前,有效工作时间仅为35天,时间紧、任务重。为此,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监察司法工委和省公安厅组成立法专班,倒排工期、挂图作战、紧密配合,力求把各种情况摸得更准,把各项工作做得更细。

  在前期调研中,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全面了解外省市情况,细致研究有关电动车管理的5部省级地方性法规、10部设区的市法规和11部地方政府规章,逐条分析、细心比对、全面参考;期间,组织集体碰改会8次、立法座谈会3次,相关省直部门,电动车生产商、销售商、维修点,快递、外卖单位,共享单车管理企业等部门共同参加,开诚布公、各抒己见,一次次“头脑风暴”,碰撞出一个个“智慧火花”;同时紧密结合省情实际,专班成员集体研究、群策群力,前后修改二十三稿,圆满完成三百余条修改对照任务。

  省委重视、人大主导、各方参与,载满民意的立法进程一再提速。

  以人民为中心 倾听“民声”反映“民意”

  电动自行车受众面大、涵盖范围广、社会关注度高,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在修改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针对管理部门、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维修者五大类群体制定了分众化、精准化的调研方案和提纲,通过实地走访与座谈调研相结合,委托调研与自主调研相结合,面对面了解民情,心贴心反映民意,实打实集中民智,开展全过程民主立法。

  在《条例》制定过程中,除座谈、论证等常规方式外,省人大常委会克服疫情影响,创新方式方法,利用电子平台的智能优势,充分发挥网络信息的助力作用。将梳理出的难点焦点问题制作“问卷星”小程序开展问卷调查,9000余人参与填写;同时利用视频会议借鉴外省经验。为了做到数据准确,联合省交管局对交通事故大数据进行研究分析,把研究结果作为立法决策的重要依据。

  周英介绍,在立法的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紧密结合省情实际,从保障群众出行安全出发,创造性提出了“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人,十六周岁以上至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的规定。

  “非标车的管理也是群众比较关注的问题,过渡期设置时间越长,安全隐患越大,对公众安全威胁也越大。为推动不符合国标的电动自行车有序退出,条例专门作出规范。”周英称,在充分考虑省情实际的基础上,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三年过渡期。同时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立法还体现了实实在在的民主和温度。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电动自行车通行难、停车难、充电难等问题,《条例》给出解决措施。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在《条例》的立法过程中,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把全过程人民民主具体地、现实地贯穿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各环节,确保《条例》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体现地方特色、得到有效遵循。(张继航、边翠萍、梅晓)

(责编: 李文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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