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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2-04-08 11:00:00来源: 新华日报

  本报讯 (记者 白雪) 我省近日出台《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指导意见》,要求聚焦城市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和短板,加快转变城市开发建设方式,进一步优化存量、提升品质、完善结构,坚持走内涵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之路,努力创造更加美好的城市人居环境。

  《意见》明确,到2025年,城市更新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打造一批体现江苏特色、代表江苏水平的城市更新试点项目,城市更新政策机制、标准体系、方式方法初步建立。到2035年,具有江苏特色的城市更新体制机制更加完善,美丽宜居城市建设目标全面实现。

  《意见》提出,重点实施“七大工程”: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消除工程、市政基础设施补短板工程、老旧小区宜居改善工程、低效产业用地活力提升工程、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程、城市生态空间修复工程和城市数字化智慧化提升工程。

  《意见》要求统筹推动老旧小区、棚户区、城中村、危旧房等改造,合理确定改造内容。支持老旧小区“15分钟生活圈”内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整理腾退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教育、医疗卫生、托育、养老等设施,打造完整社区。加强闲置低效厂房、仓库等更新改造,植入文化创意、科技研发、“互联网+”等新业态,实现高效复合利用。鼓励低效商务楼宇、商业商贸综合体、交通综合枢纽周边等改造,通过嵌入式产业空间、创新空间,塑造综合功能、激发城市活力。活化利用历史建筑、工业遗产等,在保持原有外观风貌、典型构件的基础上,打造“主客共享”的品质场所、文化空间。有序推进受损山体、水体岸线、城市废弃地及污染土地等生态修复,通过生态治理、景观改造、设施建设等措施,恢复城市自然生态。通过拆违建绿、破硬复绿、见缝插绿等,织补拓展口袋公园、便民绿地,构建完整连贯的绿地系统。推进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环境基础设施智能化升级和物联网应用。

  《意见》还明确负面清单事项,比如,在城市更新中应采用“微改造”方式,不得脱离地方实际,不得搞运动式推进,不得未批先建及违规编制、修改、批准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不得违法违规变相举债,切实防范金融风险,防止城市更新变形走样。

(责编: 李文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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