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海安:污染水体企业为损害生态环境“买单”33万余元
本报讯 (记者朱蓓宁 彭军君)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昨天下午,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与海安某化工企业签订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协议,后者将承担33万余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其中5万余元为“惩罚性赔偿”。这是南通出台全国首个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意见》后依据依规办理的首起案件。
去年12月3日,海安市海溱河沿岸一化工企业,在无水氟化氢装卸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发生气体泄漏,造成附近水体污染。海安市第一时间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熟石灰抛洒中和降解方式处置水体氟化物。12月7日和12月8日两轮监测显示,事故地周边水域及下游10公里内河水水质满足地表水Ⅲ类水标准,应急响应终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然而,由于缺乏具体规定,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工作处于有据无“规”状态。国家将此项工作作为试点改革事项,明确由江苏率先组织研究,南通负责承担惩罚性赔偿试点改革任务。南通把2007年以来成功处理的500余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作为“研究样本”,在细化生态损害赔偿范围、创新损害评估方法、拓展修复执行方式等方面,总结出一套可复制、可借鉴的“南通经验”。
3月7日,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意见(试行)》,系全国生态环境领域首次就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出台具体“赔付细则”规定。《意见》就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内涵、适用范围、认定要件、取证要点、赔偿金额计算、磋商与诉讼衔接等具体细节,给出详规。
“让惩罚赔偿有据可依,让案件办理可操作,是出台《意见》的初衷。”南通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处副处长赵建峰介绍,《意见》明确了6类“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情形、3类需要具体判断“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情形,进一步便利案例实践工作。在惩罚性赔偿具体金额确定上,《意见》综合考虑侵权人的恶意程度、经济承受能力、环境损害后果等因素,制定设计了惩罚性赔偿裁量计算表,细化了8大类25个具体计算标准。
“该案惩罚性赔偿费用后续将用于购置鱼苗、设置鱼窝,对事发地水域进行增殖放流等生态型修复。”南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人说,该案为其他地区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国家推进相关立法工作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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