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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条例》出台 7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3-06-16 11:29:00来源: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南昌6月15日电(记者 李韵涵)15日,《江西省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在南昌召开。记者从会上获悉,该《条例》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西是全国著名的革命老区,为中国革命胜利作出了重大贡献和巨大牺牲。”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党组书记、主任王前虎表示,制定《条例》对于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把革命老区建设得更好,让老区人民过上更好生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据介绍,《条例》共9章42条,包括总则、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城乡协调发展、绿色转型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红色基因传承、保障与监督及附则。

  关于《条例》适用范围,《条例》第二条明确“本条例所称革命老区,是指土地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创建的革命根据地。”1990年8月,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核定全省革命老根据地乡、镇、场的通知》,核定全省分布有老区乡、镇的县(市、区)有85个,占全省县(市、区)总数的85%。

  王前虎表示,基础设施是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条例》坚持把基础设施建设作为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先导性工程,围绕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提高基础设施均衡通达程度,重点对加强革命老区交通运输、水利、能源、信息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作出规定。

  王前虎称,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必须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协同推进新型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加快建设具有革命老区特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

  《条例》坚持把产业发展作为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动力,重点对支持革命老区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特色优势产业集群、加强开放平台建设、增强科技创新能力等方面作出规定。

  此外,《条例》坚持把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着力点,围绕增强基本公共服务的均衡性和可及性,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对革命老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支持,推动优质公共资源向革命老区转移。同时,对加强革命老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完善革命老区社会保障体系等作出了规定。(完)

(责编:陈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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