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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服务“双碳”目标“植”此青绿

发布时间:2023-06-01 12:52:00来源: 法治日报

  认购碳汇成为生态环境损害司法修复新路径

  司法服务“双碳”目标“植”此青绿

  □ 本报记者 张晨

  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绿水青山离不开司法护航。

  近年来,随着“双碳”目标的提出,以认购碳汇作为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承担方式在环境司法中逐渐兴起,越来越多的案件开始适用认购碳汇,以此作为生态环境损害司法修复的新路径。

  创新运用碳汇理念

  “碳汇”是什么意思?

  据了解,《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将碳汇定义为从大气中清除二氧化碳的过程、活动或机制,分为海洋碳汇、农作物碳汇、湿地碳汇、林业碳汇等。

  生态环境破坏易,而修复难。

  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滥伐林木案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出资购买38.9吨林业碳汇进行替代性修复。这是海南省首例适用林业碳汇替代修复生态案件。

  在上述案件中,2022年,海南某苗木育种基地为平整土地将基地内部分林木出售给被告人李某、王某。李某、王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砍伐林木13株,立木蓄积量为24.84立方米。在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李某、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并通过认缴“碳汇补偿”的方式分别出资1945元购买38.9吨林业碳汇用于生态修复。

  海南一中院经依法审理,以滥伐林木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均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据该案承办法官宋杰介绍,经专业机构测算后,被告人通过海南省临高县林业局碳汇交易平台认购与碳汇损失相当的碳汇量,抵消毁林导致的碳排放,认购资金将专项用于碳汇林项目建设,以补偿受损森林资源的服务功能。该案被告人认购林业碳汇既符合案件特点,亦能高效便捷实现替代性修复目标,可为生态环境损害司法修复提供新路径。

  此前,福建、江西、湖北、广东、贵州等地已有创新运用认购碳汇方式替代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案例。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许婷婷是一位来自“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诞生地的人民法官。她告诉《法治日报》记者:“人民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两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两百三十五条等规定,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判决被告单位和被告人负刑事责任、承担补植复绿的生态修复责任之外,明确支持林业碳汇价值损失赔偿。”

  记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取替代性修复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明确提出,“当事人请求以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意见、不同责任方式的合理性等因素,依法予以准许”。

  弥补传统方式局限

  湖州市安吉县是“中国第一竹乡”,当地法院创设“森林法官”守护森林竹海,并于去年8月研究出台《碳汇司法保护十条意见》。这是浙江不断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生动缩影。

  “林地是陆地生态系统最大的碳库,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行为不仅损毁了林木,也损害了森林生态系统固碳调节服务功能,造成森林碳汇损失。”许婷婷说。

  2022年7月,湖州市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在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的审理中首次引入认购碳汇。

  “这是浙江省首例林业碳汇功能价值损失赔偿案,同时也是非法占用农用地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法院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引导赔偿义务人向属地政府购买林业碳汇用于当地植树造林活动,促进植树护绿、固碳增汇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正向效应叠加。”许婷婷说。

  记者注意到,在涉林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生态修复责任。以往“补植复绿”等直接修复方式是主流做法,其局限性在于难以第一时间全方位修复受损生态,且人工修复周期长,现实中面临适宜补植的土地不多。

  “因此,法院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引导赔偿义务人向属地政府购买林业碳汇,碳汇认购金将用于当地植树造林活动,由当地林农对现有林地进行养护和更新,提升森林储碳量。”许婷婷称,法院的碳汇认购工作也与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相协同,得到了保护区所在地政府和群众的欢迎和支持,是生态司法助力共同富裕的生动实践。

  碳汇数额如何确定?许婷婷告诉记者:“由检察院或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犯罪行为造成的森林生态系统固碳调节服务功能的价值损失进行评估,法院参考评估结果确定数额。”

  规范推动制度发展

  根据南太湖新区法院在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中适用碳汇认购开展生态修复的工作流程,碳汇损失测算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委托鉴定(评估)的相关规定,优先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选取。

  与此同时,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中无相关鉴定(评估)机构、专家的,经向当事人释明后,指定相关鉴定(评估)机构或专家进行核算评价。因破坏森林资源造成的碳汇损失,由当事人缴纳碳汇损失补偿金或自主购买碳汇进行补偿。缴纳碳汇损失补偿金的,应将款项缴纳至生态修复金专项账户,并专款专用。

  “鉴于碳汇补偿在司法领域属于新事物,仍处于探索阶段,有必要进一步厘清法律法理依据,明确适用范围、条件、顺位和程序等问题,规范推动碳汇补偿制度发展。”最高检第八检察厅主办检察官易小斌研究认为,司法实践中,有的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地因自然地理条件等原因,不具备就地补植复绿条件;有的生态环境损害已经部分或全部修复,但生态环境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尚未弥补。认购碳汇替代生态修复,相当于创汇主体采取植树造林、森林管理、植被恢复等方式,以有偿方式代替违法行为人在异地恢复了以“固碳释氧”为主的生态服务功能。

  下一步往哪些方向探索?许婷婷结合司法实践提出:“接下来,可以协调成立碳汇修复基金;出台规范碳汇认购流程、碳汇认购金使用管理工作办法;扩大碳汇认购适用范围,在各县区落地司法碳汇助共富项目。”(法治日报)

(责编:陈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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