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的“朋友圈自由”不容单位广告侵犯
据5月8日《成都商报》报道,因未在朋友圈转发或推送所在医院的微信链接,重庆涪陵某妇产医院驾驶员陈某不仅被扣除工资1万元,还被解除劳动合同。日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这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引发广泛关注。法院认为,微信朋友圈的信息应由使用人自主决定,用人单位不应非法干预。一审法院判处医院补发陈某被扣除的工资,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万余元。当事医院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微信是个人社交工具,朋友圈也是个人生活内容的网络表达,本质上属于私域。然而,朋友圈的熟人效应、生活化场景,意味着其有天然的宣传优势,于是不少企业、商家都热衷于通过各种形式鼓励员工或者消费者转发朋友圈推介。
对类似的转发要求,要一分为二看待。员工和单位关系密切,甚至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如果员工愿意转发有关内容,自然是动动手指即可。但如果强制员工有所作为,甚至以所谓的“集体主义精神”干涉员工私人空间的事情,不仅不合理,也涉嫌侵权。揆诸劳动合同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单位无权随意对员工施以工作内容之外的要求,无论罚款扣钱还是劝退开除,都不符合相关法律精神和规定。
遗憾的是,现实中偏偏有用人单位执意将员工朋友圈当成自己的广告牌,甚至提出明确的考核要求,批评、扣钱、辞退等手段更是花样迭出。一年前,一则“男子上班28天倒欠公司3280元”的消息,一度引发热议。该男子正是因为少发了(为公司做广告之类的)朋友圈被扣钱而最终“倒欠”公司的。
朋友圈考核的“奇葩事”一再上演,很重要的原因在于企业管理者对劳动者权益的无知和漠视。而劳动者一方面对类似“小事”不想较真,另一方面毕竟还想继续工作,不好闹翻脸。于是,某些管理者更加“理直气壮”地征用员工朋友圈。
从这个角度看,上述案件堪称典型。不仅给劳动者撑了腰,也给相关各方面提了个醒——为劳动者提供便捷、专业、有效的法律服务,加大对劳动权益领域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才能更好地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此案也是一个凝聚更多共识的契机。一者,劳动者要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者,用人单位要学会“公私分明”。而且,把员工朋友圈当成单位广告牌,“宣传”效果未必好,很多人在朋友圈看到一天到晚发本单位广告的人,不仅可能会选择彻底屏蔽,而且可能对相关单位心生反感。
胡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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