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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拟出台新规 养老险公司回归“养老”定位

发布时间:2023-01-06 16:40:00来源: 证券时报

  证券时报记者 刘敬元

  曾经被称为保险业“超级牌照”的养老保险公司,即将迎来属于自己的首个专门监管办法,发展方向也得以明晰。

  证券时报记者昨日核实获悉,《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办法》”)正在业内征求意见。《暂行办法》意见稿进一步明确,养老险公司要聚焦养老主业。

  重塑养老险公司定位

  国内现有10家养老险公司,虽然家数不多,但却很有“故事”,也很有自己的独特性。

  从成立时间来说,养老险公司群体形成的时间跨度较大。最早成立的平安养老、太平养老,均成立于2004年,而最新成立的国民养老“开门”还不到一年。因此,虽然都名为养老险公司,但各养老险公司成立的时代背景不同,业务机遇不同,也形成了不同的业务模式。

  特别是前几年,随着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政策推进,养老保险公司陆续迎来一些政策红利和业务机遇。一些养老保险公司既能做保险业务,也能做年金管理类业务,还能做保险资管业务,更有近于短期理财特性的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业务,堪称具有了“超级牌照”。不过,这也给养老保险公司这类机构的定位带来了一定的模糊性,难免有跑偏质疑。

  自2021年开始,银保监会开始“重塑”养老险公司业务,发布的《关于规范和促进养老保险机构发展的通知》要求养老保险机构应定位为专业化养老金融机构,进一步突出养老特点,清理压降养老特点不明显的业务,终止或剥离与养老无关的保险资管业务。

  银保监会最新出台的《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再度明确,养老保险公司应当走专业化发展道路,积极参与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聚焦养老主业,创新养老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

  《暂行办法》规定,养老保险公司应当主要经营与养老相关的业务,包括养老年金保险、商业养老金、养老基金管理等,原则上不得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

  考核养老业务权重

  具体来说,《暂行办法》意见稿规定,养老保险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类型业务:(一)年金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二)商业养老金;(三)养老基金管理;(四)保险资金运用;(五)银保监会批准的与养老保险相关的其他业务。

  同时,业务有资本分级要求。即养老险公司经营前三项业务中两项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亿元;同时经营前三项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亿元。

  据证券时报记者梳理,目前10家养老险公司中,除恒安标准养老注册资本为2亿元,其他9家的注册资本都达到了30亿元以上。

  另外,养老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商业养老金业务等,应当符合相关监管规定,计提相应的责任准备金,并进行偿付能力评估。

  养老险公司可以经营的上述业务中,年金业务、人寿保险等业务与寿险公司的业务有一定重合,如何突出养老险公司的特性?《暂行办法》意见稿从业务结构和考核机制上做了考虑。比如,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以服务养老主业为导向的长期绩效考核机制。养老年金保险、商业养老金、养老基金管理等业务在绩效考核中的权重合计占比不得低于70%,上述业务的投资管理考核期限不得短于3年。

  与此同时,养老保险公司经营的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疾病保险等不具有明显养老属性的保险业务,其合计保费规模不得超过开展保险业务总保费规模的40%。

  国寿养老某资深人士向证券时报记者表示,养老保险公司牌照中带有“养老”,理应服务于社会养老需求。监管部门引导养老险公司开展养老特性业务,强调不同于寿险公司风险保障的差异化定位,实现由专业养老机构做养老这一市场,思路很清晰,很有现实必要性。

  养老基金管理风险隔离

  此次意见稿规定的养老保险公司可以开展的业务中,有一类是国寿养老、长江养老、平安养老、人保养老、新华养老、泰康养老等多家养老险公司已不同程度开展的业务,即养老基金管理业务。

  所谓养老基金,是指养老保险公司接受委托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职业)年金基金等养老资金。据某养老险公司人士表示,目前的养老基金管理,即第一支柱基本养老、第二支柱企业和职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需要人社部批复资质。

  《暂行办法》意见稿规定,养老保险公司申请养老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资格,应事先取得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书面同意,并满足一定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业务结构等符合要求;经营稳健,内部控制和风险隔离制度健全;近3年内没有受到金融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没有因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处于整改期间,或者因存在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金融监管部门调查。

  同时,《暂行办法》意见稿还对风险隔离作出规定。养老保险公司负责养老基金管理业务的销售、投资、风险管理、法律合规等人员原则上不得与其他类型业务的相关人员相互兼任。养老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设立事业部等方式,将养老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人员、经营管理等与其他类型业务有效隔离。除总经理外,负责养老基金管理业务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负责保险资金投资管理。

(责编:陈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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