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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票不退不改“潜规则”,该改了!

发布时间:2022-09-22 10:46:00来源: 扬子晚报

  山东公布“网购电影票退改签”典型案例,江苏消保委呼吁:

  电影票不退不改“潜规则”,该改了!

  兴冲冲买了电影票,却因临时有急事无奈“鸽”了观影约;或者不小心选错了观影时间。但单已下、钱已付,追悔莫及也只能接受影院“不退不改”的规定。这样的规则合理吗?9月21日,江苏省消保委援引法院公布的一则关于“网购电影票退改签”的典型案例,并呼吁:电影票不退不改“潜规则”,该改改了。

  消费者想退2张电影票被拒

  电影城被罚款8000元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法院公布了一则关于“网购电影票退改签”的典型案例,该案判定电影票“不退不改”违法。案情回顾如下:

  王先生通过某售票网站订购某电影城当晚的2张电影票,出票后发现时间错选成第二天晚上。因售票网站上没有设置退票流程,王先生立马联系售票网站客服要求改签,却被告知要与电影城联系。不料电影城态度强硬,以王先生购票前已勾选同意“不退不改”协议为由,拒绝退改签。

  王先生投诉到该区市场监管局。当地市场监管局调查核实后,将售票网站涉及的违法线索移交网站所在地市场监管局,并依照法定程序对电影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罚款8000元。

  消费者网购电影票,彼此之间形成服务买卖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将提供服务的行为排除在保护范围外。电影城单方设置退改签格式合同条款,关闭退票与改签程序,观众被迫同意其“购票后不能再退票与改签”的条款后,方能继续在售票网站上购买电影票,其行为构成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而限制、排除了观众在合理时间内退票或者改签的合法权益,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经营者责任,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因此,电影城拒绝王先生及其他消费者退改电影票的行为违法。

  因无法计算具体违法所得,市场监管局按照《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原告处以8000元罚款并无不当。法院认定,市场监管局和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电影城的诉讼请求。

  一刀切的“不退不改”

  是将风险全部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江苏省消保委认为:电影院作为格式合同的拟定方,处于强势地位,在设置电影票退改签规则等格式条款上占据优势,消费者若想享受观影服务,必须得接受电影票“不退不改”这道“槛”。然而,看似双方达成“不退不改”合意的表面形式,并不能掩盖该条款减轻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负担的实质,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诚然,电影票具有时效性质,若消费者随意退改,经营者将面临电影票无法二次售出的风险,不可避免会给经营者带来损失。但是无论是单方取消交易、还是因各种原因变更观影时间,这都属于可以预见的正常市场经营风险,这种一刀切式的“不退不改”实则是将风险全部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有违公平原则。

  江苏消保委建议:

  采取“阶梯式”退改签收费标准

  省消保委建议,电影票与火车票、机票性质类似,其提供的服务均具有时效性,从综合考量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的利益出发,亦可参照火车票、机票的退改签规则,根据消费者退改签时间的早晚、距离电影开映的时间距离等,制定差异化、“阶梯式”的退改签收费标准,有条件地允许消费者退改签电影票。

  期待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经营者及时响应消费者的呼声,制定出台相关行业规范,明确电影票退改签细则,推动观影市场健康良性发展。

  通讯员 徐悦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马燕

(责编:陈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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