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同合作筑牢反有组织犯罪防线
□ 谷曼曼
有组织犯罪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是影响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的毒瘤。为切除这一毒瘤,党中央重拳出击,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常态化斗争,依法从严惩治有组织犯罪。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第二年,反有组织犯罪法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之后接续发力,充分显示了党中央打击惩治有组织犯罪的坚强决心和信心。反有组织犯罪法以统一的立法形式,将数年来扫黑除恶的实践经验上升为立法智慧,为我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常态化开展描绘出蓝图,切实推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在专门化、规范化道路上走深走实走远。作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主题主线,建立健全反有组织犯罪预防治理体系须各有关部门灵活采取法律、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手段,协同合作、综合发力。
全面依法治国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法治为人民服务。这就要求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开展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围绕人民权益这个核心展开,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所思、所想、所难的突出问题,将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落到实处。
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坚持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破窗效应”告诉我们如果不及时修补房屋中的破窗户,放任不良现象的存在,人们会纷纷效仿实施破坏行为,房屋将会受到更严重的破坏。有组织犯罪恰如社会大厦中的破窗,如果不及时、有效管控则会导致犯罪组织变本加厉,危害大厦本体。有组织犯罪出现的缘由之一在于“松懈”,即社会控制松懈、基层组织建设不足。因此,修补社会大厦之破窗——有组织犯罪最根源性的举措就是坚持“不懈”,即强化社会控制、重点整治乱象丛生的部分行业领域、整顿不作为、乱作为的基层组织,凝心聚力、力去沉疴,全方位提高基层治理能力,推动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作为中国基层治理的典范,“枫桥经验”历久弥新,始终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在维护社会治安、构筑社会安全防控体系、稳定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着优越作用,有必要通过推广、借鉴“枫桥经验”中蕴含的基层社会治理经验实现基层建设的全面进步。“枫桥经验”的核心精髓在于人民性,始终坚持、贯行群众路线,发挥群众力量解决基层社会矛盾,建立基层治理防控体系,缓解基层组织力量不足等问题,真正做到通过多种路径为群众谋稳定、谋幸福、谋未来。基层组织坚如磐石,才能实现有效多元的社会控制,从而使得有组织犯罪无所遁形。
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坚持与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相结合。有组织犯罪的形成有深厚的犯罪亚文化背景,暴力亚文化、帮派亚文化等与主流社会思想违拗的犯罪亚文化是催生有组织犯罪的土壤。在清除孕育有组织犯罪混沌温床的过程中,加大普法力度,弘扬法治精神,培养公民反有组织犯罪的意识和能力,促使公民自觉反对、抵触参与有组织犯罪,自觉防范有组织犯罪的侵害至关重要。各机关单位、教育机构应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做好普法宣传工作,以灵活、多元、生动的形式教育公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培养公民反有组织犯罪意识,鼓励公民与有组织犯罪作斗争。各出版单位、媒体、自媒体等大众平台应加强对各自文化产品内容的监管,应尽量避免含有诱导有组织犯罪倾向内容的宣扬,通过将文化产品分级的方式消减含有犯罪亚文化的文化产品对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不良影响。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落脚于不断增强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代表的主流文化的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逐步培养公民的法规范、法忠诚意识,充分释放法治思想的引领、教育作用。
民之所盼,政之所向。近年来,党和国家采取各项措施重击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铲除了一大批人民群众痛恨、厌恶的害群之马,回应人民群众热切关注,极大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安全感。反有组织犯罪法内含多项措施,强调各机关单位协同配合、综合发力,在追求打防并举的同时注重标本兼治,以筑牢坚实防线之姿为常态化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开展注入强心剂,其出台更是标志扫黑除恶斗争重大进展的里程碑。但是,在成绩斐然的背后,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打击有组织犯罪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持久战。特别是在社会飞速发展变化的转型时期,有组织犯罪畸变、异化、隐蔽的可能性极高。多重挑战仍有待解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仍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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