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公布五起药品领域犯罪典型案例
起底制售假药劣药“黑作坊”
公安部公布五起药品领域犯罪典型案例
□ 本报记者 董凡超
今年年初,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犯罪重点攻坚专项工作,对制售假药劣药等犯罪发起强大攻势。各地公安机关迅速行动、重拳出击,集中摧毁了一批制售假药劣药的“黑作坊”“黑窝点”、非法交易医保骗购药品的“黑市场”,有力维护了药品安全。公安部今天对5起相关典型案例细节进行了集中披露。
虚假宣传诱骗中老年患者“入坑”
2022年4月,四川省宜宾市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侦破一起生产销售假药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4名,捣毁生产、仓储窝点7处,现场查获某中药丸成品600余公斤25万粒、原料用西药处方药600余万粒。经依法认定,涉案药品为假药。经查,犯罪嫌疑人陈某等人非法套购消炎止痛类、激素类西药处方药后,按照自制配方,与中药材混合后制成自命名假药,通过微信联系对外销售。
该案是一起非法添加西药成分、冒充祖传秘方纯中药的典型案例。该案涉案假药系在黑窝点非法添加多种处方药加工生产,配比相对随意,且缺乏质量控制,安全性没有任何保障。犯罪嫌疑人号称该药是能够治疗头痛头晕、风湿性关节炎、坐骨神经痛等10余种疾病的“祖传秘方纯中药”,诱导患者大量购买使用。实际上,由于该假药添加了消炎镇痛类药物,患者服用后短期内疼痛敏感度降低,造成病情好转假象,一旦长期服用则会延误病情诊断及治疗,甚至加剧患者肾脏、肝脏等器官功能性衰竭,诱发其他并发症。
在重庆公安机关侦破的张某等人利用假药诈骗中老年患者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通过互联网购买多种标示有“食证字”“食健字”等批准文号、同时宣称“主治功能”的产品,通过发布虚假广告、冒充医药专家等方式向中老年特病患者销售实施诈骗,涉案金额5000余万元。该案中,以张某为首的犯罪团伙购进假药后,在地方电视台发布广告宣传上述药品可根治糖尿病、高血压、高血脂等疾病,并招募营销人员组成“话术团队”,通过冒充医药专家、作出“可在全国各大三甲以上医院免费看病”虚假承诺等方式,骗取中老年特病患者信任后,以数百元至数千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之后,又以患者体质需要杀毒排毒、修复巩固为由,诱骗患者建立“医药档案”并收取“建档费”等反复实施诈骗。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中老年患者,不要迷信网络上所谓医药专家和其推销的各类特效药,应当选择正规医院寻医问诊,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药品,确保用药安全。
打击非法仿制销售中药名药犯罪
2022年3月,江苏省连云港市、淮安市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侦破一起制售假药案,捣毁生产、仓储窝点9处,打掉包装工厂两个、非法直播间12个,抓获犯罪嫌疑人48名,现场查获假“安宫牛黄丸”20余种4000余颗,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经查,犯罪嫌疑人白某等人使用廉价药品和玉米混合物等加工生产假冒“安宫牛黄丸”,通过网络直播带货、微信群、古玩市场等途径以每颗10元至2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经检验,涉案假药不含正品药品中必备成分,属于药品管理法中“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情形,药监部门依法认定其为假药。
该案是公安机关打击非法仿制销售中药传统名药犯罪的典型案件。安宫牛黄丸是我国传统药物中负有盛名的急症用药,具有清热解毒、镇惊开窍等功效,常用于高热惊厥、中风昏迷等症。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消费者对“安宫牛黄丸”的信任和喜爱,非法制售不含必备中药材成分的假冒药品,冒充正品销售牟利。购买使用此类假药,容易贻误治疗。
在广东、江苏公安机关侦破的张某某、刘某某等人非法制售假冒肉毒毒素案中,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刘某某等人为首的犯罪团伙,采购冻干粉等原材料,组织人员自制加工所谓肉毒毒素,使用非法印刷的知名品牌肉毒毒素标签、产品说明书、外包装盒等包材包装后,制成假冒知名品牌肉毒毒素等医美产品,通过微信群等方式对外联系销售。
该案中,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冻干粉原料主要成分与肉毒毒素成分和功能均不同,仅可应用于皮肤表面涂抹类化妆品,注射后不仅难以取得预期效果,严重的还会危及生命健康。
深挖非法收购销售医保药品组织者
2022年3月,江西省南昌市公安机关根据工作中发现线索,侦破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打掉仓储窝点7处,现场查获医保药品数十种共3.5万余盒。经查,犯罪嫌疑人苏某、郁某某等人长期在南昌市各大医院及周边地区收购通过医保骗保购买的常见慢性疾病医保药品,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从苏某、郁某某等人处大量收购相关药品后再分类拼装进行销售,涉案价值近两亿元。
该案是公安机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打击涉医保药品犯罪的典型案例。由于医保回收药品的收购价格和转卖价格之间存在较大获利空间,一些不法分子在利益驱使下,通过在医院周边摆摊设点收购,收集、保管、代刷医保卡直接从医院骗取,勾结内部工作人员合伙骗开等方式,获取医保药,转卖后非法牟利。
本案中,公安机关按照《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定罪处罚”规定要求,深挖非法收购、销售医保药品幕后组织者,及时全面收集固定相关证据,依法从严惩治犯罪,坚决斩断伸向医保基金的黑手。
本报北京7月11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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