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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成办案“重器”

发布时间:2022-03-10 11:02:00来源: 新京报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成办案“重器”

  2021年,在全国已办结刑事犯罪案件中,89.4%的人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面对这个高适用比例,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认为,不能片面追求适用率,要更加注重提升案件质效。

  对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反悔上诉的情况,苗生明称之为“特殊的制度困扰”,对于无正当理由的上诉,检察机关会提起抗诉。

  苗生明表示,围绕认罪认罚后具体如何从宽的标准问题,最高检今年将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出台司法解释。 

  谈适用率

  适用自觉已形成 办案“重器”显成效

  新京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推开以来,总体适用率如何?

  苗生明: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大改革部署。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三年多来,经过自上而下的持续推进,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已经达到较高水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已稳定保持在85%以上。

  新京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什么作用?

  苗生明:在有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案件的上诉率仅为3.5%,低于其他刑事案件22个百分点。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有利于对专业化、智能化、隐蔽化较强的犯罪进行侦查取证、审查起诉、法庭审理工作,比如对一些团伙犯罪的办理就很有助益,从而有效地惩治犯罪。四川省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4人贩毒案,主犯始终不认罪,经过耐心细致释法说理,另外3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当庭指证,案件最终得到了依法处理。

  认罪认罚案件,追求在实体上从宽、程序上从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构建了多层次案件处理机制,推动繁简分流、简案快办、难案精办,2021年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占比达32.8%,同比增加了7.1个百分点,刑事诉讼效率显著提升。

  实践证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全符合我国现阶段刑事犯罪结构的变化和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规律,有利于更好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谈案件质效

  适用率不是目的 高质效才是初衷

  新京报:认罪认罚的适用率是越高越好吗?

  苗生明:经过三年来自上而下的持续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达到较高水平,取得了较好效果。但适用过程中地方出现了一些片面追求高适用率导致部分案件质效不高的问题。为此,最高检察院2020年11月出台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28条检察意见,提出要“在稳定保持较高适用率的基础上,不断提升认罪认罚案件质效”。具体做法上,既要依法适用、应用尽用,又要更加注重提升案件质效,不能片面追求适用率。高检院强调在适用该制度时,要遵循司法规律,实事求是,不搞层层加码。既不能为了追求高适用率,胁迫或者诱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也不能对无正当理由、一再要求从轻的犯罪嫌疑人过度迁就,防止造成量刑失当、轻纵犯罪,影响司法权威。在稳定制度适用的基础上,对认罪认罚案件的考核评价要更加注重以下方面的考量:司法行为是否依法规范?释法说理是否充分?沟通协商是否到位?量刑建议是否准确?当事人矛盾是否得到有效化解?通过评估办案质效,评选优秀(精品)案件、优秀文书等方式评价检察官办案业绩,从而不断提升认罪认罚案件质效。

  新京报: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被告人如果认为判罚过重,可否上诉?

  苗生明:上诉权是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保障上诉权是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是结果公正的救济途径,也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持续发展和良好运行的保证。只有保证被告人对于认罪认罚拥有反悔上诉的权利,才能使其拥有对审判程序和诉讼结果的自由选择权,进而对最终的裁判结果不产生抵触情绪,增强对认罪认罚结果的接受度。

  谈反悔上诉

  无正当理由上诉浪费司法资源

  新京报:有一种说法认为,对于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的行为,检察机关基本都会抗诉,是这样吗?

  苗生明:对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反悔,想上诉检察机关该如何处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不得不面对的“特殊的制度困扰”。实践中,并非所有被告人反悔上诉的情形都会被检察机关提出抗诉,2021年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上诉率为3.5%,抗诉率仅为0.5%。

  新京报:什么情况下检察机关会提出抗诉?

  苗生明:现阶段,检察机关提出抗诉针对的重点情形是:人民法院采纳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裁定,而被告人却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不再认罪认罚,导致从宽量刑明显不当的。

  检察机关之所以提出抗诉,是因为对被告人从宽处理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被告人认罪认罚有利于司法资源节约和司法效率提高,也给被告人带来实实在在的量刑优惠。其无正当理由上诉这一行为违背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衷,而且引起了本不必要的二审程序,浪费了司法资源,使得司法成本变得高昂,也表明被告人不是真诚地悔罪悔过,使得对其从宽量刑失去了“认罪认罚”“真诚悔罪”这一重要的基础情节。

  被告人无正当理由的上诉,既与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衷相悖,更不是司法机关积极实施这一“善制”所期待的诉讼效应,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绝非仅仅为了加重少数无理上诉人的刑罚,而是通过抗诉的方式引导被告人形成尊重认罪认罚具结和承诺的自觉,从而减少无谓的上诉和不必要的二审程序,助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性运行。

  谈自愿原则

  被告人认罪认罚要基于自愿前提

  新京报:对于涉黑恶犯罪、职务犯罪等类型的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什么要求?

  苗生明:“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可以适用并不等于必然适用、一律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以及从宽的幅度,决定权在于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定,这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

  新京报:认罪认罚从宽,全凭被追诉人自愿吗?在确保自愿性上有哪些制度保障?

  苗生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自愿的前提下认罪认罚,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

  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要进行自愿性、合法性审查。为防止被迫认罪现象发生,检察机关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始终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按照法定标准,全面审查案件,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判决。特别是在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明问题上,证明标准不能降低。

  如果人民法院在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情形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从而为认罪认罚自愿性提供了程序保障。

  2021年12月最高检制定出台《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要求在听取意见、签署具结书等关键环节,检察机关必须履行同录职责,让办案人员在镜头下工作,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新京报记者 沙雪良

(责编: 陈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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