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多发 如何筑牢生命“堤坝”
临近年关,能源保供发力正在进行时。这段时间也是生产事故易“抬头”的时期,尤其是近期,国内安全生产事故多发,煤矿事故的教训亦是十分深刻。
煤矿作为传统高危行业,一直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针对当前矿山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2月以来,国新办在4天内举行的两场新闻发布会均聚焦于煤矿生产安全,释放出2024年从严治理煤矿问题的信号。
安全的能源保供,才能真正温暖千万家。“当前煤矿领域存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安全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等突出问题。”2月4日,应急管理部党委委员、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局长黄锦生在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指出当前煤矿生产领域的“病灶”。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周德昶也指出,当前,一些地区和煤矿安全保供的任务、压力比较大,但是保供是在安全条件下的保供,安全必须放在第一位。
在此情况下,《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应运而生。《条例》对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夯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政府部门监管责任等内容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据悉,该《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黄锦生介绍,《条例》从法规上第一次明确了煤矿企业和煤矿的关系,要求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管理,定期对所属煤矿进行安全检查。同时,《条例》还强化了对煤矿的“全链条”安全管理。
在“打非治违”方面,有关部门也重拳出击。针对近期部分煤矿存在“屡罚屡犯”的情形,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司长薛剑光认为,这个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于违法成本过低。在当前煤炭价格高企的情况下,可能产生不少的煤矿企业“宁肯交罚款也要违法生产”的现象。
对此,《条例》在进一步提高企业违法成本方面作出了以下规定:一是提高罚款数额下限;二是新设较重罚则;三是严格停产整改要求;四是加大关闭力度。例如,根据《安全生产法》,对发生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的企业,罚款下限分别为3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条例》分别提高至50万元、150万元和500万元。
针对近年来矿山事故瞒报问题屡禁不止的情况,日前,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了《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以下简称《硬措施》),其中提出一体压实各级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重拳出击“打非治违”等8条硬措施。
2月1日,在国新办举行的解读《硬措施》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和统计司司长赵苏启表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将采取技防和人防综合措施构建矿山事故“不敢瞒”“瞒不住”的长效机制。
“非法违法生产建设是造成重特大事故的罪魁祸首,为此,我们始终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司负责人史宝中说。
“安全生产工作和其他工作一样,人是最重要的因素。”周德昶介绍,据统计,90%以上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都与人的不安全行为有直接关系。当前,部分煤矿从业人员特别是安全生产的管理者技术水平不高,是影响矿山安全生产的“最大短板”,必须下大力气解决。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首次从法规层面明确规定煤矿企业应当配备“五职”矿长、专业技术人员和专门灾害防治机构。
工作人员在监管监察中发现,不少煤矿办矿能力和水平不高。煤矿的“五职”矿长不懂安全、不会技术,只知道出煤,个别矿井甚至一个矿连一个“明白人”都没有。对此,《条例》明确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配备懂安全生产技术的矿长、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总工程师;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持续保持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和水平。
我国煤矿赋存条件十分复杂、隐蔽致灾因素多样,对安全生产技术要求比较高。为进一步提升煤矿生产的科技保障能力,《条例》规定,必须配备主要技术负责人,建立健全并落实企业技术管理体系,根据不同灾害类型,比如瓦斯类型、冲击地压类型、水害类型,配备相应组织机构和相应技术管理人员。
周德昶解释,《条例》的规定是基于两点:一是真正让“明白人”来开矿、办矿,提升企业自主管理能力。二是建立健全技术管理体系,切实提升科技保安、科技强安水平。
“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上,紧紧抓住实际控制人这个关键。”2月1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张瑞庭表示,各级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特别是实际控制人必须到现场了解真实情况、履行法定职责,对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冒险组织作业等造成事故或者瞒报谎报事故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处罚,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严肃追究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
与此同时,对同类重大事故隐患反复出现、矿山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不满足规定要求,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停产整顿,严肃追究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责任。“安全生产责任每压紧一层,生命的‘堤坝’就加固一分。”张瑞庭说。
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 赵丽梅 记者 张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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