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各级法院已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或组织2426个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1月11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王亦君)最高法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10件环境公益诉讼专题指导性案例。最高法副院长杨临萍表示,我国已成为全球唯一建成覆盖全国各层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体系的国家,截至目前,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或组织2426个。
最高法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涉及走私洋垃圾、毁损自然遗迹、偷排船舶污水、非法采矿、破坏公益林地等不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行为类型,涵盖数人侵权、生态环境损害后果认定、修复责任承担和验收标准、技改抵扣、应急处置措施和费用承担等实体规则,以及诉前磋商、司法确认、先予执行等程序规则,对于丰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法律适用具有规则意义。
杨临萍介绍,各级人民法院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公益审判职能作用充分彰显。积极稳妥推进环境公益诉讼,覆盖大气、水、土壤、海洋、森林、濒危动植物、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乡村等各类生态环境要素的全方位公益诉讼保护体系有效建立。依法审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释放社会组织维护环境公益潜力活力。
依法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促进全面担责、严格执法。依法审理省级、市地级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完善磋商、诉讼衔接机制,严格保护生态环境。2013年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司法确认案件1.6万余件,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落到实处,努力实现办理一个案件、恢复一片绿水青山。
坚持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公益诉讼裁判规则日益完善。贯彻落实《民法典》及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不断丰富绿色裁判规则。最高法先后发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侵权禁止令、惩罚性赔偿等司法解释21部,出台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意见等司法政策文件15部,与有关部门联合出台检察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细化审判规程,统一裁判标准。
“系统应对环境污染、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丧失等三大环境危机,在公益诉讼审判工作中找准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的平衡点,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杨临萍表示,积极构建协调联动机制,深化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环保行政机关在信息数据共享、证据调取采信、案件线索移交、环境修复执行等方面的务实合作,促进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配合。
下一步,最高法将积极参与生态环境领域重大立法事项,研究制定环境资源案件证据规则、生态环境公益侵权等司法解释,发布长江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推动司法实践有益经验的规则转化,进一步丰富完善生态环境公益保护的预防性、惩罚性、恢复性裁判规则,推进环境公益诉讼裁判规则体系化,持续巩固生态环境公益保护的司法实践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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