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犯罪快速上升“自洗钱”案件首次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 持续加大洗钱犯罪追赃挽损力度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11月3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韩飏)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机关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自洗钱”案件。这是“自洗钱”案件首次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
2021年3月至4月,冯某才三次将海洛因放置在指定地点出售,后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冯某才共计贩卖海洛因15.36克,收取毒赃12350元。每次收取毒赃后,他通过微信转账将大部分或者全部毒赃转给其姐姐。2021年10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判处冯某才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冯某才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自洗钱”入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反洗钱形势任务变化,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作出的重大调整。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发布冯某才等人贩卖毒品、洗钱案件,既彰显检察机关打击自洗钱犯罪的态度,也向上游犯罪人员发出警示:实施上游犯罪后在2021年3月后又洗钱的,不仅要追究上游犯罪的刑事责任,还要追究洗钱犯罪的刑事责任。
这位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检察机关不断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惩治力度,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加大对自洗钱犯罪打击力度,2020年以来检察机关起诉洗钱犯罪案件数量始终保持快速上升态势。
今年1月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以洗钱罪提起公诉1462人,同比上升142.5%,起诉洗钱案件与上游犯罪的比率比去年上升1个百分点。
“由于自洗钱刚刚入罪,各地办案实践还相对较少,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在认识上有模糊之处。”这位负责人指出,对此,最高检通过发布冯某才等人贩卖毒品、洗钱案,厘清办理自洗钱案件中的一些模糊认识,指导检察机关准确认定自洗钱犯罪。
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准确认定自洗钱犯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为掩饰、隐瞒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和“有下列行为之一”都是构成洗钱(包括自洗钱)犯罪的必要要件,缺一不可。上游犯罪行为人取得或控制犯罪所得后,再实施转账等处置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并非都是洗钱,检察机关除了审查客观行为外,还要注意审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的故意。
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准确审查判断行为人提出的不是洗钱、不具有洗钱故意的辩解。“检察机关应当根据在案证据,结合经验常识等进行分析判断其辩解是否具有合理性。”这名负责人说。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认真落实“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细化工作措施和任务分工,强化部门协作,持之以恒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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