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建设法治社会
作者:田训龙(河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学院院长)
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法治社会建设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和题中应有之义。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快建设法治社会作出重大决策部署,为法治社会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要发挥作用,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只有内心尊崇法治,才能行为遵守法律。”法治社会建设要把培育全社会法治意识、法治精神、法治理念、法治信仰作为基础性工程来抓,以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法治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树立起对法治内心拥护、真诚信仰和忠诚践行的主体自觉。
法治自觉来自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弘扬和引领。法治精神是全面依法治国的精神动力,是法律进入人的内心世界的价值支撑和思想指引。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同志曾指出,“法治精神是法治的灵魂。人们没有法治精神、社会没有法治风尚,法治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根之花、无源之水”,提出要“努力把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观念熔铸到人们的头脑之中,体现于人们的日常行为之中。这包括培养人们的理性精神、诚信守法的精神、尊重法律权威的精神、权利与义务对称的精神、依法维权和依法解决纠纷的习惯等等”。建设法治社会,必须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使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固化于制,推动法治精神转化为具体法治实践。
法治自觉来自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和浸润。任何法治文明背后都有特定的文化支撑,最具生命力的法治体系一定扎根在最深厚的文化土壤之中。中华民族5000多年文明历史所孕育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社会培育法治文化,提供了源源不断的精神血脉和丰厚滋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中华法系形成于秦朝,到隋唐时期逐步成熟,《唐律疏议》是代表性的法典,清末以后中华法系影响日渐衰微。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等不同,中华法系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如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等。习近平总书记也在多个场合引用相关名言警句,比如,“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等。这些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中焕发时代价值,也在影响着人们的法治意识,成为人们树立法治自觉的文化基因。
建设覆盖城乡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明确要求“注重培育人们的法律信仰、法治观念、规则意识,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营造全社会都讲法治、守法治的文化环境”。
公共法律服务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服务性和保障性工作,承担着为全民提供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动等职能。因此,法律服务供给的过程也是法治宣传的过程,如果法律服务体系不完备,人们的法律需求得不到满足,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观念就难以形成。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服务需求不断增长,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发展不平衡、设施不完善等短板日益凸显,特别是一些农村和偏远地区尚存在着法律服务资源紧张且人才储备不足、经费保障不足、公众知晓率和使用率不高、智能化水平偏低等问题。因此,建设法治社会亟须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不断提升法律服务的群众满意度和社会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共享公共法律服务成果。
法治宣传教育是增强公民对法律法规知晓度、法治精神认同度、法治实践参与度的基本方式,对于推动法治文化蓬勃发展,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了“八五”普法的第二个年头,新阶段的法治宣传教育要更加聚焦于让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基本准则的目标,通过加强教育引导,实行公民终身法治教育制度,把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体系、国民教育体系、社会教育体系;推动实践养成,把提升公民法治素养与推进依法治理等实践活动有机结合,把公民法治素养基本要求融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学生守则、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融入文明创建、法治示范创建和平安建设活动;完善制度保障,建立健全对守法行为的正向激励和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制度,把公民法治素养与诚信建设相衔接,健全信用奖惩和信用修复机制等举措,不断推动公民法治素养和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显著提升。
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决定法治社会建设水平。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国社会逐渐呈现出社会层次立体化、社会主体多样化、社会利益差别化、社会矛盾复杂化的新局面,坚持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便成为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必然要求。“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也多次出现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以及党的二十大报告等重要文件、文献中,这体现了对多年来我国依法治理的经验总结,也反映了我们党对社会治理和依法治国规律性认识的深化。新阶段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要着力推进市域治理创新,深化城乡社区依法治理,健全村级议事协商制度,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深化依法治校、依法治企、依法治网;广泛开展行业依法治理;加强社会应急状态下专项依法治理,坚持依法治理与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有机结合,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依法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等,全面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依法维护社会秩序、解决社会问题、协调利益关系、推动社会事业发展,促进社会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
发挥领导干部示范带头作用,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培育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实践土壤和主要目标。“正人者先正己,律人者先律己”,要让全社会相信法律、遵守法律,让法律成为人民心中的信仰,就要充分发挥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示范带头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政府是执法主体,对执法领域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权压法、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老百姓深恶痛绝,必须下大气力解决。”现实生活中一些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比较淡薄,有的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徇私枉法等问题,影响了党和国家的形象和威信,损害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领域的正常秩序,也都产生了恶劣的影响。显然,领导干部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可谓责任重大,使命艰巨。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把推进全民守法作为基础工程,推动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领导干部要始终成为法治的示范者、引领者、先行者,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发挥好“头雁效应”,带动全社会一起努力,在建设法治社会上不断取得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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