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为民极:中华经学的责任担当
【专家论坛】
作者:丁进(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周礼学史”负责人、湖南大学教授)
《周礼》本名《周官》,原有六篇,西汉武帝时期由河间献王从民间征得。这个民间本抄写于秦统一文字之前,与当时通行的“今文”有别,《周礼》因此被视为“古文”。《周礼》现存前五官都有一段序言性质的文字:“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这段文字被宋儒称为《周礼》“二十字总纲”。在这二十字中,“以为民极”是《周礼》的纲中之纲,更是中国经学精魂所在,体现了中国经学的经世致用精神。
“以为民极”的含义
什么是“以为民极”?郑玄解释说:“极,中也。令天下之人各得其中,不失其所。”这个解释在今天看来有些模糊。唐人贾公彦疏说引《尚书·洪范》“皇建有其极”,指出:“其有中之道,庶民于之取中。”将“极”字说成抽象的“中之道”。此后学者大多以“中”释“极”,朱熹《仪礼经传通解》中录有这段经文,并以按语的形式指出“极”有“标准”之义。
民极之“极”,无论训“中”还是训为“标准”,都不是“以为民极”之“极”的本义,而是由本义衍生出来的引申义。《说文·木部》说:“极,栋也。”又说:“栋,极也。”段玉裁说:“极者,谓屋至高之处。”可见“极”的本义是房屋栋梁之栋。“民极”,西周金文中有类似的用法,不过“极”字写作“亟”字:“王命毛伯更虢城公服,甹王位,作四方亟。”(班簋铭)“命汝亟一方,弘我邦我家。”(毛公鼎铭)“隹八月,辰在甲申。王命周公子明保尹三事四方,受卿事寮。”(令方彝铭)
《班簋铭》中的亟字为名词,《毛公鼎铭》中的亟字为动词。什么是亟一方、四方亟?《令方彝铭》对此做了明确说明。《班簋铭》中的“作四方亟”即《令方彝铭》中的“尹三事四方”。“亟一方”,就是主政一方;“作四方亟”就是担任管理四方的长官。主政一方称为一方之亟,显然这个“亟”是一种比喻:“作四方亟”“亟一方”就是为四方、为一方的栋梁,即为政四方、为政一方。栋为屋脊,是房屋的核心部分。同时,房屋为庇护之物。可见“亟”是繁体字“极”字的初文,是本源字;“极”为衍生的区别字。《班簋铭》中的“亟”字从三、人,人处在头顶二、脚履一的位置,是会意字,突出中间那个人“顶天立地”的地位。《周礼》中的“民亟”显然来源于西周金文中这种“四方亟”,民亟即民之栋梁。
传世文献中也可以见到极字的此类用法。《诗经·商颂·殷武》说:“商邑翼翼,四方之极。”意思是说商邑为天下的主心骨,犹如今天我们说北京是国家的心脏。《后汉书·樊宏传》记樊准上疏引《殷武》“商邑”二句作“京师翼翼,四方是则”。李贤注说:“此《韩诗》之文。”可见《韩诗》经说已经将“四方之极”做了引申性解说,以商邑为四方所效法的榜样。将金文和传世文献综合起来看,不难发现《周礼》“民极”思想来源于西周金文任官“作四方极”的职官思想,并且有所发展:从“四方”转移到“民”上,变抽象为具体。“以为民极”即作庇护人民的栋梁。这也是《周礼》“民极”思想的基本含义。不过历代经学家对于“民极”之极的阐释仍然具有合理性,因《周礼》一书从“庇护万民”这个基本义出发,多层次展现了“民极”思想的内涵。
“民极”在《周礼》中的地位
“以为民极”在《周礼》一书的构建中也处于核心地位,是整部书的“脊梁”。《周礼》六官系统、六官职责都围绕“万民”问题而设计,以此来贯彻“以为民极”这个总纲。
《周礼·大宰》说,以六典治邦国。《周礼》一书的内容虽为职官编制和职官职责汇编,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周礼》六篇就是大宰所建《六典》,或者说《周礼》相当于《周六典》。根据大宰职文,《六典》编制的最终目的都落实在“万民”上:建《治典》“以纪万民”;建《教典》“以安万民”;建《礼典》“以谐万民”;建《政典》“以均万民”;建《刑典》“以纠万民”;建《事典》“以生万民”。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一部《周礼》,为万民而建。《周礼》三百六十官的职责围绕纪万民、安万民、谐万民、均万民、纠万民、生万民而设计。《周礼》全书六官系统三百六十职官的活动也是围绕以上六条展开。具体的纪、安、谐、均、纠、生万民的职责落实在六大系统三百六十职官职责中。
《周礼》中各官职责都是以条文形式展现出来。例如,大司徒职责按照“大宰八法”,可以分为“官法”十五条,“官联”六条,“官常”三条,“官刑”二条。以上二十六条文基本上都属于《六典》纪、安、谐、均、纠、生万民的落实,尤其以十五条“官法”最为直接。
在十五条“官法”条文中,第一、第二、第四为地图法、土会法、土宜法,关涉土地质量及其物产资源,属于生万民、安万民的自然资源管理。第五、第六、第七分别是建王国法、建邦国法、造都鄙法以及“三易地法”,关涉社会组织建设,属于生万民、安万民的社会资源管理。而“三易地法”是三种质量土地的使用法,还是“均万民”的措施之一。至于第八的“以十二荒政聚万民”、第九的“以保息六养万民”、第十的“以本俗六安万民”,条文中就出现了聚、养、安万民,直接显示了与“大宰六典”中以生万民、以安万民、以纪万民的关系。第三“十二教法”是系统的、综合性质的教民法;第十三是六德、六行、六艺教民法;第十四是五礼教中法,第十五是六乐教和法。这四条职文显然为落实纪万民、谐万民而设。“大宰六典”中的“纪万民”还体现在大司徒官法第十一条“令五家为比”的比闾法中,以及第十二条稼穑、树艺以下“十二职事法”中。
大司徒为教官之长,但在二十六条“官法”职责文中,虽以“教万民”为中心,却以“养万民”为先,先养后教,养、教结合,纪、均而养,再辅之以纠,养成而教,体现了《周礼》“教民”思想的深刻性。而教民,只是“以为民极”的六典之一。《大司徒》职文在地官系统仍然属于大纲性质。具体的落实见于本系统大司徒的下属各职官。这样,“以为民极”出自总纲,体现于六典,综合于六官官长职文,落实于三百六十职官职文。利用这条线索来阅读和研究《周礼》,则“以为民极”贯穿全书三百六十职官,就能做到“纲举目张”。“以为民极”就是设官为民。
“民极”思想的源流和价值
“民极”根植于中华上古文化深厚的民本思想土壤。《尚书·泰誓》记载周武王率诸侯观兵于孟津说:“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虽然此说在民之上还有一个天,然而我们不难从中得出民意即天意的结论。《左传》说“夫民,神之主”也就不难理解了。因此《泰誓》又说:“天矜于民。民之所欲,天必从之。”这个思想发展到《孟子》,则有“民为贵,社稷次之”“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之说。而传为“古文尚书”的《五子之歌》则有“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之说,这是中华“民本”思想的源头。即使主张“霸道”的《管子·霸言篇》也说:“霸王之所始也,以人为本。”而与《周礼》生民养民有关的思想也见于《管子·治篇》:“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成书于战国时期的《周官》“民极”思想正是上古礼乐文明时代“民本”思想的必然产物。
《周礼》“民极”思想不是古代“民本”思想的绝响。成书于战国晚期的《荀子·大略篇》提出“天之生民,非为君也;天之立君,以为民也”,《周礼》“设官为民”思想进一步发展为“立君为民”之说。西汉经学大师董仲舒提出“君者,民之心也;民者,君之体也”的君民关系说,史学家司马迁在《史记·郦生陆贾列传》中指出:“王者以民人为天,而民人以食为天。”唐代政治家魏征强调水与舟的君民关系。清代经学大师戴震《孟子字义疏证》说:“仁者,生生之德也;‘民之质矣,日用饮食’,无非人道所以生生者。”将百姓日用饮食提到“人道所以生”的高度。由此不难得出人民日用饮食即人道、即仁的结论,充分肯定满足人民大众物质生活需要的正当性。
《周礼》“民极”思想诞生于上古“民本”思想的土壤,在西汉以来的经学语境中获得进一步发展,衍生出民心、民意、民主、民权等多种命题,发展出利民、惠民、富民等经学政治思想,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包容性。从《周礼》的“设官为民”到当代的“为人民服务”,虽跨越两千多年的历史长河,但两者的延续性、继承性和内在精神的契合度不言而喻。《周礼》中生民、富民等“民极”思想,为“鼓励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以先富带后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等重要理念,提供了丰厚的传统文化滋养。可以说,《周礼》“民极”思想体现了中华传统经学积极“入世”、敢于担当责任的为学精神,是经世致用学术思想的最佳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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