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统一大市场需消除体制机制障碍
作者:王青(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这是推动我国市场实现由大到强的重要基础、有力支撑和关键一步。
全国统一大市场涵盖市场主体、制度规则、监管政策和基础设施等诸多内容。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已经成为我国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构建新发展格局重要且迫切的任务。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重点是畅通市场循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关键在于经济循环的畅通无阻。这里的“畅通”,既是资源要素流动的状态,也是资源要素实现高效配置的过程,前提都是要实现资源要素的顺畅流动。只有在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基础上,资源要素才能在更大范围和更深层次上被配置到效率更高、效益更大的部门、地区和市场主体,进而提升经济运行的整体效率。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统一市场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和明显成效。但不容回避的是,区域壁垒和地方保护也逐步从保护本地资源和商品转向保护本地要素和服务,从保护本地企业转向保护本地市场,手段和形式也更为隐蔽多样。主要表现为:市场准入歧视依然存在,对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一些地方在基础设施建设、服务业准入、采购招标等领域,在提供土地、资金等要素时,仍然存在或明或暗的歧视和附加条件;监管规则不统一不透明,在资质、纳税、准入、环保、质检、卫生、消防等方面,不同地区的监管标准、执法依据和执法尺度存在差异,企业在跨区域经营时难以形成稳定预期;一些地方面向特定企业及投资者出台财税、土地、补贴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这些非市场和经济因素加剧了地区之间的不公平竞争,对企业进行市场决策形成干扰,造成扭曲;通过地方法规和标准保护本地市场和企业的做法依然存在,形成商品、服务和要素市场壁垒,干扰市场主体的跨区域经营。
这些问题的根源主要是在建设统一大市场过程中,一些体制机制障碍仍然存在并产生影响。
从全国范围看,对破坏统一大市场行为的有效制约不足。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实施细则和必要的司法解释,跨区域的司法和监管体系仍需完善,各地区市场监管的规则、标准和尺度亟待统一。涉及商品和服务安全性、基础性的国家标准也多为推荐性标准,权威性和强制力明显不足。
从地方发展看,各地有保护本地市场、企业及税源的动力和能力。目前,经济增速、投资和税收等仍是地方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一些大城市的公共服务支出压力也在不断增加。同时,审批权限下放、监管标准不统一、执法尺度不一致等也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地方干预市场的能力。
统一市场建设是一个与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渐进过程。在这方面,美国和欧盟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经过多年探索实践,形成了一些可供借鉴的经验。比如,需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欧盟统一市场的形成,就在于各成员国放弃了制定本国市场规则的部分权力,并移交给欧盟机构;又如,需强化顶层决策的权威性和法律保障,美国和欧盟分别属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但统一市场建设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皆属于权力的最高层,能有效降低州政府或成员国对形成统一市场的干扰;再如,需设计有效的治理工具和管理方式,欧盟就专设了评估部门,设计评估指标体系,对各成员国统一市场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动态评估。
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应坚持问题导向,借鉴有益经验,理清思路、明确重点,针对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形成的关键堵点和矛盾精准发力。
一是要强化中央层面对建设统一大市场的主导权和权威性。需加强中央层面对各地各部门的协调,并在此框架下完善地方政府和企业主体的投诉通道及争议处理机制,形成地方政府和企业主体评价机制,并将其作为地方营商环境评价参考指标。
二是加快完善统一大市场建设相关法规及标准体系。要增强法规标准体系的约束力,对地方保护的形式作出明确界定,并制定处罚条款;要加快完善国家标准体系,建议将基础性、通用性和安全性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增强企业标准的功能。
三是着力推动体制机制改革。重点是弱化地方构筑区域壁垒和形成地方保护的动力及能力。需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促进地方事权财权合理匹配;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将其占全部转移支付的比重逐步提高到合理水平;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避免各级政府对微观经济进行不当干预。
四是明晰建设统一大市场的现实路径。在推进要素市场体系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上发力,推动劳动力、资金等资源要素实现自由有序流动和全国范围配置,加快技术和数据等要素统一市场建设,探索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和安全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在完善公平竞争规则上发力,强化相关部门反垄断和公平竞争的监管职能,清理废除地方妨碍依法平等准入和退出的规定和做法,以及在招标采购、招商引资等方面妨碍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规定;优化平台企业治理,防止利用数据、算法、技术手段等方式排除、限制竞争。在加快统一大市场监管规则上发力,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监管执法标准;强化统一大市场监管执法,避免多头执法、重复监管和一事多罚。
此外,还要充分发挥现代技术和区域市场一体化的积极作用,促进商业模式创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打破壁垒,为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新动力。还要注意的是,应及时总结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区域在推进市场体系一体化发展中的有益经验,特别是要将这些区域在基础设施、要素市场、公共服务等领域的有效做法在全国复制推广,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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