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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令》值得更多家长深思

发布时间:2022-02-17 15:09:00来源: 光明网-时评频道

  作者:史洪举

  2月14日,上海宝山法院对一起离婚后探望权的强制执行案中被执行人李先生发出了宝山区首份《家庭教育令》。周女士因与李先生感情不和诉讼离婚,经调解,双方所生之子随李先生共同生活,周女士有权每周六探望一次。后李先生未能按照调解书内容履行协助探望义务,周女士先后8次向上海宝山法院申请执行。宝山法院向李先生出具了《家庭教育令》,责令李先生应当关注未成年人小东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在不影响小东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履行母亲周女士探望婚生子小东的协助义务,并和周女士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小东的健康成长。

  正如报道所指出的那样,向当事人发出《家庭教育令》尚属法院的最新工作模式。而在当前部分监护人无视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互相争夺监护权的背景下,这一做法显然值得更多家长深思。

  将子女当作私人财产,防范子女接触对方的做法,既侵害对方的监护权和探望权,又严重侵犯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根据《民法典》,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由上可知,父母不因离婚而丧失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教育权利,同时,更不能因为离婚而豁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教育义务。即无论未成年子女随哪方生活,另一方都有监护、教育、抚养的权利和义务。这既符合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也有利于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

  离婚会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一定影响,各方再不正确行使教育义务,无异于二次伤害,而作为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显然应当向这一现象说不。如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而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等规定,《家庭教育令》属于裁判文书,如果当事人拒不履行的,法院有权视情节轻重对行为人予以训诫、列入失信人名单、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说到底,处罚当事人不是司法机关的本意,《家庭教育令》的最大意义在于传导一种价值导向和教育理念,即父母不能因为离婚或者其他原因而将未成年子女作为“互斗工具”,更不能迁怒于未成年子女。惟有正视现实,正确对待子女的教育问题,才能让子女健康快乐成长,不受父母离婚的不当影响。(史洪举)

(责编: 常邦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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