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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谋划“十四五”生态环境政策改革与创新

发布时间:2022-02-15 17:09:00来源: 经济参考报

  作者:董战峰(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研究员);李宏伟(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生态文明建设教研室主任)

  生态环境政策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动力系统,“十四五”时期的生态环境政策改革要坚持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充分考虑新发展阶段形势要求,科学谋划新思路,充分支撑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

  新发展形势下生态环境政策改革需要新思路

  “十四五”政策创新不仅要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提供保障,更要为服务支撑高质量发展提供新动能。一是政策目标要科学。资源有偿使用和补偿、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等生态文明制度政策探索在稳步推进,但大多还处于试点或者逐步健全阶段,需要坚持和遵循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着力提升效能、深化完善。二是政策功能要拓展。生态监管、海洋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等需要纳入政策调控范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政策依然存在短板和弱项,应对气候变化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协同还不足,风险防控需要更加突出预防优先,生态环境政策的调控靶位要有新变化。三是政策重心要调整。产业、能源和交通运输等结构性调控政策供给不足,政策实施效果不佳,也存在政策效应滞后等问题,需要从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融合部切入谋划政策创新。四是政策体系要优化。要加快解决行政、市场和社会政策的角色分工和合理功能定位。此外,双碳政策、国际合作政策等需要跟上新形势。

  积极谋划“十四五”生态环境政策改革重点方向

  强化结构调整政策激励。一是完善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差别电价、水价政策,继续推进绿色税制改革,研究将VOCs、碳排放纳入环境保护税范围。二是加强能源替代补贴政策与天然气价格、电价等政策之间的协调,继续通过税收优惠和减免等措施鼓励煤炭等清洁和高效利用,完善新能源开发利用促进的价格与补贴政策。三是加大新能源货车财税支持力度,完善“公转铁”市场机制,鼓励社会资本设立多式联运产业基金,支持保险资金通过债权、股权等多种方式参与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四是建立生态产品价值核算体系,健全生态产品市场经营开发制度,构建统一规范的生态产品交易市场,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政策体系。

  完善生态环境责任政策机制。一是增强人大、政协在中央环境保护督察中的作用,把海洋生态环境目标责任考核等纳入考核体系。二是打通排污许可、环境准入、总量控制、环境保护税等企业点源管理政策,构建完整的企业治污主体责任落实政策链,健全绿色设计政策。

  加强生态环境市场经济政策运用。一是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强对绿色产业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支持力度,完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资金项目储备库制度,制定中长期生态环境保护预算。二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发起区域性绿色发展子基金,健全上司公司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机制。三是深入推进排污权交易制度,激活二级交易市场。四是强化中央财政在重要生态保护区域的生态补偿事权,建立长江、黄河重点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创新社会动员生态环境政策。一是实施补助、名誉认证等激励政策,推进建立民间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员、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员、民间河长等制度。二是鼓励探索建立自愿者机制,把基层社区的能动性充分发挥出来。三是完善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等绿色生活创建与评选政策。

  推进重点领域生态环境政策创新。一是健全生态环境空间管控政策。推进建立生态环境空间前置政策机制,完善“三线一单”政策,推进以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为重点的重要生态空间常态化监管。二是建立健全碳达峰政策体系。建立城市碳达峰的考核引导和激励政策体系,实施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积极推进碳金融创新助力减碳融资,推动城市梯度实现碳达峰。三是加强生态保护政策。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地管理体系,实施自然保护地分类分级监管,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制定与实施。四是完善生态环境风险政策。构建源头预防优先、过程严管、事后严惩、追责赔偿的生态环境管理体系。五是健全国际生态环境合作政策。深入推进国际生态环境合作、环境与贸易、对外投资政策等。

  夯实生态环境政策改革的配套实施支撑

  同步统筹做好政策改革的配套支撑体系,为政策实施做好保障。一是编制实施国家“十四五”生态环境政策规划,为生态环境政策改革提供科学的蓝图和施工安排,也增进社会各方对生态环境政策的可预期性。二是健全双政策评估机制,推进建立生态环境政策的社会经济影响评估机制以及重大社会经济与技术政策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估机制,建立生态环境政策评估结果反馈机制与重大政策适时修订机制。三是在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各层级地方权责清单基础上,建立有效的政策制定与实施协调机制。四是继续推进生态环境政策法制化,制定和完善排污许可、生态保护红线、气候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研究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规划等法规。完善行政执法和环境司法的衔接机制,完善公民生态环境诉权的司法保障。

(责编: 常邦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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